项目名称 | **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救灾项目) 用地20号地块 (茅石镇茅坝村)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8-19 10:01 至 2024-09-03 10:0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404.79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县茅石镇茅坝村 | |||
经度 | 106.909384 | 纬度 | 28.102964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6-01 至 2024-07-24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石合天****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欧阳婕 | 单位联系电话 | 150****4095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欧阳婕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0****4095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罗瑜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0****7149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县茅石镇茅坝村 |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6〕31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及《**市土壤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地块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逐步开展建设 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中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 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救灾项目)用地20号地块(茅石镇茅坝村)2013年从用地属性:水田、林地变为了居住用地,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县201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救灾项目)用地20号地块(茅石镇茅坝村), 中心坐标东经106.****835°, 北纬28.102964°, 宗地面积共计面积1404.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06.78平方米,地块2013年后一直以来作为住宅用地使用,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通过对地块内部历史卫星图片分析可知,该地块内部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地块一直以来均作为住宅用地使用,根据现场踏勘,土壤未闻到有异常气味,地块内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未发生过环境投诉及土壤污染事件,地块内没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利用方式或事件发生。 本次调查历史卫星图片或图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各个环节的调查结果可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环境风险可接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该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能够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在运行期间,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培训,确保运行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为运行或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并要求现场人员遵照执行,加强地块周边敏感目标保护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