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吴彻路以西(77.21亩)地块,位于**省**市**县吴彻路。地块东侧为环公园西路,南侧为新力南崇小区,西侧为状元府小区,北侧为乐史路。地块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51474.03平方米(约77.21亩)。******局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块使用现状为工业用地和林地,后期调整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使用。
地块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原****公司厂区,地块属性为工业用地,占本地块面积约为4396平方米,剩余部分为林地和未利用工业用地。林地和未利用工业用地部分通过人员访谈至今未发生变化,工业用地部分地块自2010年开始启用(以前为山林),2010年由****公司购地建厂,从事于室内套装门的生产,2015年关停,此后至2020年,地块处于闲置状态,2020年6月,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完毕,此后至今基本无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时为了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便于地块后期安全利用,******局委托**鼎浩房地产****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监测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以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开展了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工作,通过对第一阶段调查成果进行分析,结论为:**县吴彻路以西(77.21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不能结束,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因此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县吴彻路以西(77.21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实施方案》。
调查起止时间:
2024年3月和4月进行第一阶段调查,主要包括有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4月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了实施方案;
2024年4月24日至5月16日根据实施方案进行了土壤钻孔、地下水建井工作,同步进行了土壤采样、地下水监测井洗井、地下水采样等工作;
2024年4月24日至5月20日进行了对土壤、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
2024年5月24日出具土壤、地下水的监测报告;
2024年12月26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
周边污染源情况:
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主要为******公司、******公司、**弘****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地块使用及规划:
地块使用现状为工业用地和林地;
后期规划为居住和商业用地使用。
污染识别:
现场踏勘阶段主要针对地块内及地块周边主要污染源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出特征污染物为:pH、铜、铅、镉、砷、锌、锡、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
布点采样:
本次调查布设土壤监测点19个(含地块内7个土壤钻孔点及地块外12个土壤对照点)、地下水监测点位4个(地块内3口监测井及上游1口对照井)。2024年4月24日至5月16日**康达****公司实施了现场采样并将现****实验室分析,共取得土壤有效样品26个(不含平行样品)进行51项项目检测(DB36/1282-2020中45项必检项目+pH+锌+锡+丙酮+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有效样品4个进行40项项目检测(GB/T 14848-2017中表1除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外35项+锡+二甲苯+丙酮+乙酸乙酯+石油烃(C10-C40))。2024年4月24日至5月20日实验室完成了对现场采集到的样品的分析工作,并于2024年5月24日出具了数据报告《KDHJ244020-1》。
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以及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字[2022]1号)要求,编制完成了《**县吴彻路以西(77.21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检测情况:
(1)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必测污染物45项(含特征因子铬(六价)、铜、铅、镉、甲苯、二甲苯)、其他特征因子(锌、石油烃(C10-C40))含量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乙酸乙酯、丙酮含量未超过《美国环境保护署区域筛选值》中居住用地筛选值。说明该地块内的土壤受地块内和周边潜在污染源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2)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必测污染物除浑浊度外34项(含特征因子pH、铬(六价)、铜、铅、镉、锌、甲苯)、其他特征因子(二甲苯)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丙酮、乙酸乙酯检测结果满足《美国环境保护署区域筛选值》中基于饮用水保护筛选标准。
地块内地下水存在浑浊度超标,浑浊度全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根据区域地层性质分析,超标主要原因为泥质粉砂岩,风化层含泥质成分高、粉砂岩风化层颗粒很细等原因导致浑浊度超标,且该指标不是地块的特征因子。
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中相关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乙酸乙酯、丙酮含量未超过《美国环境保护署区域筛选值》中居住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外相关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丙酮、乙酸乙酯检测结果满足《美国环境保护署区域筛选值》中基于饮用水保护筛选标准。
本次地块调查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筛选标准,地下水样品中除浑浊度外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筛选标准,项目区地下水不饮用,因此现阶段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