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拟定了《**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合计3.3768公顷,农用地3.3768公顷(耕地3.3184公顷,其中水田2.7440公顷、旱地0.5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三)款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三)本次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9月20日—2024年9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兴祥0878—****918)
附件
**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共涉及**县1个镇,2****委员会,3****小组的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3768公顷,其中农用地3.3768公顷(耕地3.3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未利用地。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三)款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涉及**县1个征地区片和水田、旱地、其他农用地等3种地类,属于Ⅰ区片,标准为水田152.0205万元/公顷、旱地134.53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52.0205万元/公顷(参照旱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为503.2974万元。
五、安置对象
该批次用地涉及被征耕地的1个乡镇2****委员会3****小组471户1641人,其中16周岁以下的363人、16周岁至60周岁的1047人、60周岁以上的231人。
六、安置方式
该批次用地拟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641人(其中劳动力1047人),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安置,从实际出发,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生活费待遇;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等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七、社会保障
根据《****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以及《****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要求,已按“先保后征”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01.3040万元,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