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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养殖场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2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
****养殖场:
报来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市**县桐岭镇和律村民委司律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7′23.998″,北纬23°25′25.961″。项目扩建不新增用地和育肥猪舍,拟新增年出栏生猪3800头、2座容积分别为120m3、20m3的初期雨水沉淀池、1座容积为150m3的事故应急池、1间占地面积50m2的无害化处理间。扩建完成后,全场年出栏生猪8000头。
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占总投资42.67%。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加大洒水抑尘次数、对进出施工场地道路硬化、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泥土和路面尘土、运输车辆密闭等措施减少施工期粉尘的影响。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置原有项目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绿化带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采取夜间不施工、 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施工撞击噪声及进、离场运输车辆禁止鸣笛等措施使得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厂区填坑铺路,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并消毒后用于周边绿化带绿化。生活污水与养殖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一并纳入原项目污水处理系统,通过“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暂存池”工艺处理后的沼液暂存在沼液暂存池,用作消纳区施肥。还田尾水须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猪舍、黑膜沼气池、堆粪间、无害化处理间等处喷洒除臭剂。同时采用全价饲料喂养、安装降温通风设施、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等措施,并在厂区内种植植物,最大程度上减少猪舍臭气的影响。污水处理系统设计为加盖密闭形式,堆粪间内增加堆肥添加剂,无害化车间采用冷凝除臭器+活性炭吸附除臭。确保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中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NH3、H2S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病死猪无害化有组织排放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沼气经汽水分离及法脱硫净化处理后,作为项目职工生活燃料,多余部分经3m高火炬燃烧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后从专用油烟排放管道排出。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无害化处理机运行以及生猪叫声。项目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自然衰减等综合措施,可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经固液分离后的固粪(包含猪粪、饲料残渣)与黑膜沼气池产生的沼渣一起收集至堆粪间,经好氧堆肥发酵后用作消纳区施肥。病死猪采用病死猪无害化生物降解机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脱硫剂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送至附近村屯垃圾投放点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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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