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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公司年产240万吨轻烧**石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2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9日 |
**柳****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公司年产240万吨轻烧**石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园区**东融产业园**组团。项目代码****,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69′45.90″,北纬23°54′96.27″。东北侧为******公司,北侧为龙丛码头,项目西北侧为******公司(已停产)、******公司、******公司,西侧为******公司,东面及南面为空地,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面515m为**,东南侧约620****农场五队。项目于2021年6月3日取得《****关于****公司年产240万吨轻烧**石项目(一期)-****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来环审〔2021〕123号);于2021年11月19****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由****公司变更为**柳****公司。目前一期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生产规模为年产80万t轻烧**石成品(主产品)以及年产14万t**石(副产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根据规定依法对原环评重新报批。
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总占地面积162679.92m2,其中一期项目占地面积约96644.27m2,主要建设内容分为主体工程(配套1座筛分楼、4个窑前仓、4座双膛窑、电气室以及风机房、制煤车间)、储运工程(原料堆棚、干煤棚、成品仓)、辅助工程(空气压缩站、液氮储气站、主控楼、化验室等)、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脉冲布袋除尘器、原料库全封闭、地面硬化、安装喷淋装置、安装密闭防尘罩,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等。废气处理措施发生变动:粉煤制造工序磨煤粉尘及煤粉炉废气处理措施变更:取消SDS钠基干法脱硫除尘装置(1套)+SCR中低温脱硝装置(1套);煅烧工序废气处理措施变更:取消SDS钠基干法脱硫除尘装置(1套)+SCR中低温脱硝装置(1套)。变更前SO2及NOx排放量分别为22.613t/a、43.933t/a,变更后分别为200.795t/a、190.278t/a,增加10%以上;
①煤粉制造工序。原煤装入受煤斗,经皮带机(全封闭)与斗提装置运至原煤仓(密闭);加进磨煤机(密闭)。原煤在磨煤机中粉碎和干燥。粒度较大的颗粒经粗粉分离后重新磨制,合格的煤粉通过气力输送到煤粉贮仓(密闭)内。
②**石窑前破碎筛分预处理工序。**石原料(<80mm)进入受料仓内,经输送带转运至转运站进行筛分,合格物料(2080mm)由皮带输送机卸入窑前料仓贮存,经单斗提升机进入窑内;小粒度筛下料(<20mm),进入碎石料仓,筛下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出料粒径≤3mm),外售综合利用。
③竖窑煅烧工序。窑前料仓内**石,经单斗提升机进入窑内进行煅烧。物料经过窑内的预热带、煅烧带和冷却带,通过托板出灰机和窑膛卸料闸板进入窑底料仓。
④窑后出灰破碎筛分及贮存工序。轻烧**石经窑底给料机出料,其中50%块灰成品经输送机输送至块灰仓贮存;另外50%块灰成品经破碎机(全封闭)破碎后,再经筛分机(封闭式)筛分后,合格粒径(≤3mm)物料进入粉灰仓贮存,不合格粒径物料返回破碎机继续破碎。
项目总投资36370.97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765万元(占总投资2.1%)。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煤粉制造工序废气、**石窑前预处理工序粉尘、煅烧工序炉窑废气、窑后出灰破碎筛分及贮存工序废气、原料装卸粉尘、堆场扬尘、运输扬尘等。项目煤粉制造工序污染防治措施:原煤仓、磨煤机、粉煤仓均采用密闭结构,输送带为全封闭式,煤粉制造工序受煤斗及原煤仓粉尘经收集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煤粉干燥系统煤粉炉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煤粉制造工序磨煤机、粉煤仓、煤粉炉、点火装置产生的废气采用同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m排气筒(DA002、DA00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NOx、SO2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石窑前预处理工序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机、筛分机、窑前仓均为密闭装置,输送带为全封闭结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进入同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煅烧工序炉窑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每个双膛窑均配套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双膛窑(1#、2#)煅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同一根40m烟囱(DA004)排放;双膛窑(3#、4#)煅烧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同一根40m烟囱(DA006)排放,煅烧废气中颗粒物、NOx、SO2有组织排放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限值要求。轻烧**石窑后破碎筛分及贮存工序粉尘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机、筛分机、输送带采取全封闭式,破碎筛分及贮存工序粉尘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5m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限值要求。项目**石原料堆场、干煤棚(原煤堆场)全围蔽仅留出入口,且采用喷雾洒水抑尘,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项目须设置车辆洗车平台,运输车辆车厢密封,加盖篷布,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撒漏。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厨房油烟经净化处理后经内置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标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堆场降尘用水全部蒸发耗散,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近期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后暂存于实验废水暂存池,近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园区运营后,排****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交由吸污车清运处置,****园区运营后,排****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可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总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音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震、安装消声器、隔声等措施,同时注意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废废物主要有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煤粉炉灰渣、项目化验室检测产生的废试剂、废药剂等实验废物、废机油、生活垃圾等。项目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煤粉炉灰渣经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实验室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代码为900-047-49,由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 HW08(900-249-08),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根据地下水防护要求在生产间、危废暂存间进行防渗,将其地面全部硬化,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在厂内暂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地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并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措施,防渗措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防渗要求;沉淀池落实防渗、防漏等风险防范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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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