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兴通****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天****公司编制的《新增1条静电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9日第2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于乌鲁****工业园石化中路1705****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59.785″,北纬43°59′36.879″)**瑞兴通****公司院内扩建1条金属部件喷塑加工项目,计划利用年产13000吨变压器油箱生产项目原喷塑生产线及烘干固化线进行金属部件喷塑加工,增加塑粉用量,同时利用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喷塑主要生产工序是将金属部件进行打磨、喷塑、烘干固化后外售。本项目塑粉使用量增加了12吨/年,烘干固化使用天然气。项目建成后可年加工2000吨金属部件。项目冬季不生产,生活采暖使用电采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在密闭操作间内进行,喷塑工序产生粉尘经负压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可行有效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后,与烘干固化炉废气一并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烘干固化工序依托原有烘干固化炉,确保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园区下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喷塑粉尘回用于生产,打磨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塑粉包装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清运单位处置。
(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9吨/年、颗粒物0.3526吨/年、二氧化硫0.0021吨/年、氮氧化物0.0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1年**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2021年**威凯达****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增1条静电喷塑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