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中学教室监控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市**区经六街203-1-3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市政****交易中心 | **市**区胜利路33号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市**区青云店镇104国道南侧57号144幢**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次核心货物为网络摄像机,网上投标公示过程未出现除**大华和海康威视外其他产品,不满足三家供应商的要求,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应当废标。2.质疑答复通知书中回复****响应文件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与采购结果公告公示内容不符。
投诉请求:对2024****中学教室监控采购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并重新发起招标流程。
投诉人称:质疑答复通知书答复本次询价采购范围共17类货物,货物品牌共18个;但本项目核心货物为网络摄像机,该设备供应商只有**大华和海康威视两家,网上投标公示过程未出现除**大华和海康威视外的其他产品品牌,不满足三家供应商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废标。质疑答复通知书回复中标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璟汇科技大华”品牌,但是在网上投标过程中可见“璟汇科技、大华”,与响应文件不符,是严重投标失误项,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符合采购文件第一篇第五项的第四款“询价品牌不应少于3个,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未出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情形。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响应文件中相关产品品牌、型号均已写清楚,不存在未描述的情况,结果公示内容也未出现“璟汇科技大华”品牌,实际为“璟汇科技、大华”。
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询价品牌不少于3个,供应商不少于3个,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74号)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废标或终止询价采购活动的情况。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相关产品品牌均为“璟汇科技、大华”,不存在未描述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质疑处理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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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