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洒)至**(兴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经自然**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认定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自然**部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2023年12月4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涉及**县境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 ******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小组集体土地。****运输局、****水务局国有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地类和面积:共计110.1354公顷,其中农用地106.1086公顷(耕地28.8594公顷、园地0.0039公顷、林地69.7977公顷、草地0.7371公顷、其他农用地6.7105公顷)、未利用地1.9041公顷、建设用地2.122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文件公布实施的**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基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那洒)至**(兴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公告时限
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22日)。
联系电话:0876—****380
联系地址:******局(砚华东路70号)
特此公告
附件:**(那洒)至**(兴街)高速公路工程(**县段)影像示意图
****政府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