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检测实验室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00MACQT1A073 | 建设单位法人:汪健 |
陈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 |
**省**市高新区****基地北斗地理信息产业园6号楼4F、5F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452-M7452-检测服务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高新区****基地北斗地理信息产业园6号楼4F、5F |
经度:119.18911 纬度: 36.70178 | ****机关:****保护局****开发区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9 |
潍环高审字〔2024〕01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00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0700MACQT1A07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700MAC01LRJ9T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3********264800A | 竣工时间:2024-04-19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检测水样20000个,年检测土样1200个,年检测气样5000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检测水样20000个,年检测土样1200个,年检测气样5000个 |
部分检测设备如空气负氧离子检测仪、测氡仪、余氯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仪、液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质谱仪、气相色谱、原子吸收未购置或部分购置,对项目设计产能及原辅材料消耗无影响,其可以采用其他检测设备使用其他检测方法来代替。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试剂配制-样品预处理-样品测定-实验器具清洗-出具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试剂配制-样品预处理-样品测定-实验器具清洗-出具报告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样品前处理、检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30m高(高于楼顶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采用雨污分流制,****园区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纯水制备尾水、清洗废水(实验前清洗、实验后第三次清洗)、碱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位于实验室4F,处理规模1t/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上实环境高新(潍****公司;基础减振,设备安装消声器、隔声罩;危险废物:设置危废库,位于实验室东北角,面积6.9m2。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纸箱、玻璃瓶、废塑料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固废(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废培养基、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实验用一次性手套)、实验废液(废酸、废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液、废弃的或者过期的试剂、实验后前两次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半挥发有机物前处理室、试剂间、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项目无氨室、理化室、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2高空排放;采用雨污分流制,****园区雨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纯水制备尾水、清洗废水(实验前清洗、实验后第三次清洗)、碱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位于实验室4F,处理规模1t/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上实环境高新(潍****公司;基础减振,设备安装消声器、隔声罩;危险废物:设置危废库,位于实验室东北角,面积6.9m2。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纸箱、玻璃瓶、废塑料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固废(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废培养基、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实验用一次性手套)、实验废液(废酸、废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废液、废弃的或者过期的试剂、实验后前两次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实验室废气经过一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30m高(高于楼顶5m)排气筒P2高空排放,实际因为废气管线较长,为保障集气效率,实际建设情况为项目半挥发有机物前处理室、试剂间、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项目无氨室、理化室、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2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相较环评降低5m,楼顶高度20m,仍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高于周边建筑物5m的要求;为提高集气效率,实验区增加8台通风橱;环评设计劳动定员50人,实际劳动动员20人,生活用水量及生活污水排放量减少;环评未考虑试剂间及危废库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排,实际建设过程中,试剂间及危废库均配置集气措施及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措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使用清洁原辅材料,减少物耗、能耗、废弃物产生量,并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等措施,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该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按时申领、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使用清洁原辅材料;****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号370708-2024-024-L,备案时间2024年5月17日。企业已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等措施;本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本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五十、其他行业108、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因不涉及通用工序,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变动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化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313 | 0 | 0 | 0 | 0.031 | 0.031 | |
0 | 0.08 | 0.19 | 0 | 0.0706 | 0.009 | 0.009 | |
0 | 0.007 | 0.018 | 0 | 0.0065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840 | 0 | 0 | 0 | 840 | 84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56 | 0 | 0 | 0 | 0.006 | 0.00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位于实验室4F,处理规模1t/d)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 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位于实验室4F,处理规模1t/d)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生活污水pH值范围为7.1~7.4,化学需氧量两日均值较大值为264.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两日均值较大值为66.6mg/L,悬浮物两日均值较大值为83.2mg/L,氨氮两日均值较大值为23.2mg/L,总氮两日均值较大值为44.2mg/L,总磷两日均值较大值为4.1mg/L,石油类两日均值较大值为1.1mg/L,全盐量两日均值较大值为980mg/L,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项目样品前处理、检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30m高(高于楼顶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 | ****实验室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速率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无组织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有机废气(VOCs计)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及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甲苯、乙酸乙酯、丙酮、异丙醇、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硫化碳、乙酸丁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 项目半挥发有机物前处理室、试剂间、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1高空排放;项目无氨室、理化室、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P2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最大值为0.07mg/m3,厂界无组织氟化物最大值为1.9μg/m3,厂界无组织VOCs最大值为1.57mg/m3,厂界无组织氨最大值为0.19mg/m3,厂界无组织氮氧化物最大值为0.044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3(无量纲),甲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化氢、甲醇、丙酮均未检出。 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甲醇、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甲苯、丙酮、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47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65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进出口硫酸雾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进出口氯化氢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出口甲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进出口氨均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出口臭气浓度最大值为54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臭气浓度处理效率为57.4%~72.5%。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进出口氟化物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出口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4×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处理效率为85%~90.9%。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1进出口氮氧化物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硫酸雾均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硫酸雾处理效率95%以上(出口浓度按照检出限1/2计)。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氯化氢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氯化氢处理效率84%以上(出口浓度按照检出限1/2计)。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甲醇均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甲醇处理效率59%以上(出口浓度按照检出限1/2计)。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氨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氨处理效率56%以上(出口浓度按照检出限1/2计)。排气筒P2出口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0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氟化物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氟化物处理效率96%以上(出口浓度按照检出限1/2计)。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出口VOCs浓度最大值为1.19mg/m3,速率最大值为5.1×10-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要求。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配套的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处理效率82%以上。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P2进、出口氮氧化物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振,设备安装消声器、隔声罩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值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 基础减振,设备安装消声器、隔声罩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监测点位,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项目近距离敏感点-******集团****公司噪声值最大值52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应认真做好各种污水、废水收集和污水管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化学品仓储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渗漏工作 | 重点防渗区:危废库、试剂间、污水间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防渗,确保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防渗系数 K≤1×10-7cm/s;污水管道采用封闭管道,采用PVC、ABS 等防腐材质,并作表面防腐、防锈蚀处理,确保防渗系数≤1×10-7cm/s,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保证对区域地下水不会造成污染。 一般防渗区:实验室其他区域,采取了防渗混凝土硬化地面等措施,防渗技术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0-7cm/s。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泥、实验废液、实验室固废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需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并按规范暂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纸箱、废塑料、玻璃瓶、废纯水机滤芯等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 企业已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厂区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并按规范暂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纸箱、废塑料、玻璃瓶、废纯水机滤芯等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等措施,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号370708-2024-024-L,备案时间2024年5月17日。企业已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及监控等措施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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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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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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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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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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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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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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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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