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楼及发热门诊工程—基坑、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正常 |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医院**住院楼及发热门诊工程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医院**住院楼及发热门诊工程—基坑、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医院**住院楼及发热门诊工程—基坑、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市**区 | ||
资金来源 | **区财政资金 | 资金来源构成 | 全部来源**区财政资金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按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答疑所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协调、包总包管理、包整体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 | ||
招标内容 | 按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答疑所载明的全部施工内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协调、包总包管理、包整体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 (一)主要工程包括:地面平整、通路,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含给水、排水、强弱电、防雷、暖通、幕墙、人防等预埋件,人防门等),地下室防水、土方回填、防雷工程、拆除及复建高压氧舱、污水处理池、液氧罐、临电工程、建筑屋面及完成上述永久工程所需的附属临时工程项目施工,具体工程需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本项目内容还包括:编制检测方案、清单(含单价),包括监督抽检、第三方检测等;编制监测方案、清单(含单价),包括基坑、支护、水土保持(若有)、高支模等需要监测的。 (三)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发包人另外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为分包工程合同额的1%(其中中央空调、电梯工程按安装工程费的1%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由分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业主采购的医用设备不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 (四)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总承包管理的要求,做好整个项目(含安装、装修、园林景观等)的质量、安全、绿色文明施工等总承包管理工作。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资料员、预算员等人员的项目管理工作应覆盖整个项目期间直至竣工验收计竣工结算。 (五) 若发包人另外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在项目安装、装修期间使用承包人搭建的综合脚手架的,综合脚手架要办理移交手续,综合脚手架自移交之日起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直至综合脚手架拆除前为止,拆除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 (六)关于拆除工程可回收利用材料的约定:(1)业主(****人民医院)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拆除建筑物的可回收材料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根据该专业机构出具的并经业主认可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可回收材料评估金额于建筑物拆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业主,业主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2)承包人完成支付后,对拆除出来的可回收材料享有处置权,并负责将拆除后的石方、废料、钢筋、钢件等一切弃料清运出场,本拆除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和人工费已纳入**费,不再扣减可回收材料评估价值金额。 | ||
工期(交货期) | 750 |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43894.88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还应当符合《****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建设部****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二)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中华人民****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三)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或未按第(二)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截图或申请回执等)或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视为资质已失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四)根据资质证书批准延续后企业方能承接相关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的原则,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尚未取得资质有效期延续核准的,招标人将核查其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情况,或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中标人可依法答辩。 ②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省住房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公共**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cn/html/index.html)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08-21 00:0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9-10 10:00:00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9-10 10:00: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登陆**公共**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共**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按照**公共**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
开标方式 | 线上开标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4-09-10 10:00:00 开标地点:****中心**交易部开标室 |
公告发布媒介 |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 | 办公地址 | **市**区市桥街**路301号8楼 |
招标人联系人 | 张工 | 联系电话 | 020-****153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办公地址 |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彭工 | 联系电话 | 020-****0110 |
招标监督机构 | **市**区****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0-****2221 |
发布责任人 | 彭工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