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单位2024年特种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属单位2024年特种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欣特****公司
地 址:**市**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2109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华展鑫荣****公司 | **市**区龙腾路1118号万科中央公园二期万科云写字楼24楼2403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市**区采育镇大街8号1幢四层072室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华展鑫荣****公司未审查中标人是否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其答复意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关于“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处理结果: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X光机属于射线装置分类表中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其生产、销售、使用均需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中应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特定资格条件中,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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