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6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重大变动)暨年产40万立方米混凝土加气块废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419300
联系电话:0745-****52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2024年08月20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6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重大变动)暨年产40万立方米混凝土加气块废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省**市**县黄茅园镇金中村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省**市**县黄茅园镇金中村,本次项目主要变动内容:**一条1000m3/a的石材工艺品雕刻生产线;同时,现有混凝土加气块生产线将产能由现有20万m3/a提升至40万m3/a。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完善的配套排水系统、泥浆沉淀设施,出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经过冲洗后方可上路,冲洗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作为洗车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可依托现有厂区妥善处置。营运期雕刻车间湿法切割废水经雕刻车间三级沉淀池#2(200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蒸汽冷凝水、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经养护区现有沉淀池#3(20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厂区地面冲洗废水经现有沉淀池(100m3)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水膜除尘废水经现有沉淀池#4(20m3)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雨水沟收集至初期雨水池(100m3)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2、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市扬尘防治措施“8个100%”的要求,施工时应设置围挡、保持路面清洁、限制施工车辆行驶速度、运输车辆采用蓬布盖严及施工现场定时洒水抑尘,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采用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和施工机械,禁止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作业。营运期水泥筒仓装卸和大小呼吸粉尘经密闭+呼吸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石灰筒仓装卸和大小呼吸粉尘经密闭+呼吸口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标准限值;破碎、筛分工序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混合搅拌、原料运输、堆场装卸、物料投料粉尘、堆放粉尘、切割、雕刻等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标准限值。
3、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尽量避免多台强噪声施工机械在同一地点同时施工。高噪声设备的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昼间,减少夜间施工,禁止夜间10点至次日6点、中午12点至14点的休息时间施工。厂界四周设置围挡,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影响。营运期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减振。对高噪声设备,应增加隔声挡板隔声罩进行降噪,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器等措施后,厂界南、西、北侧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
4、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全部在施工场地内临时区域堆存,集中运至环****垃圾场堆存;施工期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妥善处置。营运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锅炉燃烧灰渣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切割边角料、沉淀池沉渣作为原料回用于制块工序;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暂存固废间交由交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锅炉除垢剂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暂存于现有危废间内,再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暂存,由环卫部门处理。
(初审:刘旭 复审:罗艺 终审:武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