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 19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令第273号)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对“一中南地块”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7]第2号)并予以公告,对“一中南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踏查号14号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2023年按县委、县政府要求,为了改善教学环境,****一中扩建工程顺利开工,依据2017年9月28日做出对“一中南地块”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7]第2号),2023年9月12日在“一中南”地块发布征收公告(【2023】第6号公告),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多次寻找被征收人,但均无人知道踏查号14号仓房的所有权人是谁,因此也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伊通满族****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伊通满族自****中心
被征收人: 无主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一中南地块14号仓房
二、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拥有一套仓房,砖结构,面积为6.3㎡,**省红石土地房****公司根据**县八届七次会议纪要通过的2022年6月2日的价值时点,对其房屋进行评估,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第106-14号,评估价格为8,82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贰拾元整)。
三、征收补偿决定:实行货币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金额: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金额:8,82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贰拾元整)。
2、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0 元(大写:零)。
3、补偿合计:8,820.00元(大写:捌仟捌佰贰拾元整)。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专户,待权利人主张权利并经证明是该仓房所有权人时,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公章)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