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区徐行镇曹王村前曹公路410号。地块西至前曹公路,北至高家塘,**上******社,南至周家套口河。
调查地块整体占地面积为49822m2,分为南北两个厂区,北区占地面积约17481.4m2,南区占地面积约32340.6m2。地块历史用途为工业用地,主要从事展示器材的生产制造,行业类别为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处理,属于《****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件中规定的从事的15类活动之一的疑似污染行业。目前地块内历史企业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后续规划减量化为林地。
******公司于2018年被纳入**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根据《**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4月,****(以下简称“项目组”)受****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部分点位土壤存在六价铬和镍超标情况,部分点位地下水存在砷、镍、六价铬和pH超标情况。因此项目组需针对识别的土壤及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砷、镍、六价铬,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2024年5月,根据初步调查阶段的分析检测结果,项目组对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本次调查的目的是帮助业主确定地块内各关注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为后续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进而明确是否需要开展修复治理工作,指导后续地块开发工作。
二、第二阶段详细调查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由****的工程师依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项目组对地块涉嫌污染区域开展加密布点工作,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共设置38个土壤采样点、18个地下水监测井,采集土壤样品采集322个土壤样品(包含31个现场平行样)、23个地下水样品(包含5个现场平行样)。监测项目包括pH、镍、六价铬、铬、砷,共计5项。
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结果显示:
Φ 土壤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的pH值在6.93至10.81之间,砷、镍、铬在土壤样品中均有检出,六价铬在部分土壤样品中有检出。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的风险筛选值,地块内涉及土壤超标点位11处,为XD1、XD13、XD14、XD16、XD17、XD18、XD19、XD24、XD26、AX1、XD32。超标因子为镍、六价铬,镍超标率为4.1%,最大超标倍数为3.86倍,最大超标深度为4.5m;六价铬超标率为3.8%,最大超标倍数为58.65倍,最大超标深度为5.0m。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土壤超标情况,并基于第二类用地利用条件下,使用克里金插值法估算,扣除污染叠加区域,确定土壤污染方量约为5948.99m3,其中污染面积为3265.28m2,超标深度范围为 0.5~5.0m。
Φ 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下水样品的pH值在6.9至7.8之间,砷、镍、铬在地下水样品中均有检出,六价铬均未检出。
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和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出的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内涉及地下水超标点位11处,超标监测井14口,分别为MW3-2、MW4-2、MW9-2/MW9-3、MW26-2、MW27-2、MW29-2、MW1-2、GW1、GW2/GW2-2、GW3/GW3-2、GW4。超标因子为镍,超标率为77.8%,最大超标倍数为293倍,最大超标深度为11.5m(淤泥质粘土层)。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地下水超标情况,并基于第二类用地利用条件下,使用克里金插值法估算,扣除污染叠加区域,确定地下水污染面积为16485m2,污染深度为地块潜水层。
三、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结果,******公司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需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工作估后方能判断调查地块是否满足未来开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