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铭辰车业有限公司汽车灯具、汽车饰件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11MA1NNUUM8R | 建设单位法人:朱巧英 |
朱巧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孟河镇孙家路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汽车灯具、汽车饰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孟河镇孙家路6号 |
经度:119.84344 纬度: 32.02077 | ****机关:**国家****行政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02 |
常新行审环书〔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11MA1NNUUM8R001Z |
2024-05-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80 |
133 | 运营单位名称:**** |
****0411MA1NNUUM8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411MA1NNUUM8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412MA21T81WXJ | 竣工时间:2024-06-01 |
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15 |
2024-07-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html/info/202.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汽车灯具5万套/年、汽车饰件5万套/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汽车饰件5万套/年 |
部分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注塑、冷却、检验、涂装、组装等工段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冷却、检验、涂装等工段 |
部分验收,车灯组装工段暂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车间一注塑工段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1)排放;车间二注塑工段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2)排放;调漆、喷底面清漆、烘干、喷枪清洗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干式多级过滤器+转轮浓缩吸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2m高排气筒(FQ-03)排放;危废仓库储存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4)排放;未收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接管进******公司。 固废:固废全部处置或综合利用后,外排量为零。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车间一注塑工段废气和危废仓库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1)排放;车间二注塑工段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2)排放;调漆、喷底面清漆、烘干、喷枪清洗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干式多级过滤器+转轮浓缩吸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2m高排气筒(FQ-03)排放;未收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接管进******公司。 固废:固废全部处置或综合利用后,外排量为零。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房隔声。 |
危废仓库储存废气的废气处理设施发生变化,危废仓库储存废气不做定量分析,实际危废仓库储存废气收集后与车间一注塑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1)排放;以及车间二注塑废气的废气处理设施对应的风机风量变动(由原来的6000m3/h调整至3800m3/h)均未导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的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307 | 0.0307 | 0 | 0 | 0.031 | 0.031 | |
0 | 0.0408 | 0.1044 | 0 | 0 | 0.041 | 0.041 | |
0 | 0.0037 | 0.0092 | 0 | 0 | 0.004 | 0.004 | |
0 | 0.0004 | 0.0015 | 0 | 0 | 0 | 0 | |
0 | 0.0076 | 0.0138 | 0 | 0 | 0.008 | 0.008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7691 | 1.0324 | 0 | 0 | 0.769 | 0.76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接管进******公司。 | 监测结果表明,废水接管口中pH、COD、SS、NH3-N、TP、TN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0m高排气筒(FQ-0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0m高排气筒(FQ-02)、水帘+干式多级过滤器+转轮浓缩吸附+RCO催化燃烧装置+32m高排气筒(FQ-0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车间一注塑工段废气和危废仓库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1)排放;车间二注塑工段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FQ-02)排放;调漆、喷底面清漆、烘干、喷枪清洗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干式多级过滤器+转轮浓缩吸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32m高排气筒(FQ-03)排放;未收集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关标准;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等过程产生的漆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相关限值;厂界无组织苯乙烯的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丙烯腈、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中相关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 |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南、北厂界昼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 | 已落实。厂内在可能对地下水、土壤产生影响的主要区域进行了防渗处理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按《报告表》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已落实。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次品等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包装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沸石、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抹布手套、喷枪清洗废液、水帘废液等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固废100%处置,零排放。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 已落实。厂区内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已编制安全生产章程,设有专人负责车间生产安全管理。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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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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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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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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