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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智能化纺织印染设备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公司报来《******公司智能化纺织印染设备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智能化纺织印染设备制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16566.46㎡,建筑面积49500.17㎡,建设1栋生产厂房,1栋综合楼。生产厂房共4层,建筑面积约36517.13㎡;综合楼15层,建筑面积约9951.09㎡。建成后年产纺织机械设备920台。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976.5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约600万千瓦时、中压蒸汽0.2万m3、液化石油气6.3吨、柴油9.6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参照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综合能耗)约0.268千克标准煤/万元。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本审查意见要求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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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省能源局,****改革局、****分局、印染中心办,**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