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2655吨新能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期对《 ****年产22655吨新能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一楼环保窗口
邮编:414000
联系电话:0730-****0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22655吨新能源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片区绿色化工产业园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选址于******开发区**片区绿色化工产业园,占地面积111607.75m2,总投资749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4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车间一(布置四氟乙烯装置)、车间二(布置氯化钙装置)、车间三(布置全氟烷基碘、二碘全氟烷、氢氟醚、全氟β-乙磺内酯装置)、车间四(布置全氟烷基乙烯基酯(醇)、氟醚、多氟己酸、六氟丙酮**化合物装置)、车间五(布置分散聚四氟乙烯、悬浮聚四氟乙烯装置)、车间六(布置聚四氟乙烯包装生产线),配套建设储罐区、仓库、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废气废水处理装置等公用、辅助、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二氟一氯甲烷(HCFC-22)、32%氢氧化钠、氯化钙、98%硫酸、石灰石、氢氧化钙溶液、乙醇等;项目外购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全部用于企业四氟乙烯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主产品及规模为:年产四氟乙烯10000吨、分散聚四氟乙烯15541吨(干基3540.74吨)、悬浮聚四氟乙烯4070吨(干基3664.23吨)、全氟烷基碘1300吨、二碘全氟烷100吨、氢氟醚2000吨、全氟β-乙磺内酯150吨、全氟烷基乙烯基酯(醇)700吨、氟醚500吨、多氟己酸200吨、六氟丙酮**化合物5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方案,科学文明施工。项目施工期采用商品混凝土,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物料遮盖、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物料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少施工废气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收集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含油废水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收集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固定噪声源隔声降噪,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强化车辆管控,确保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送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废气污染,规范建设各废气集排气系统和处理设施。项目有组织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全氟β-乙磺内酯生产线高浓度有机废气先收集经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再与其余各生产线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气一同经收集后送焚烧炉处理,焚烧炉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氯化钙生产线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酸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全氟烷基乙烯基酯(醇)和多氟己酸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分散聚四氟乙烯和悬浮聚四氟乙烯生产线产生的低浓度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项目焚烧炉烟气排放的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硫酸雾、VOCs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氯化钙生产线排放的氯化氢、氟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标准限值;分散聚四氟乙烯和悬浮聚四氟乙烯生产线排放的VOCs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全氟烷基乙烯基酯(醇)、多氟己酸生产线排放的二氧化硫、硫酸雾和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危险废物暂存库排放的VOCs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选用先进生产设备,原料使用密闭容器盛装,运输过程全密闭,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提高物料运输、贮存、投料、反应、尾气吸收、包装等工序设施的密闭性,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日常管控、设备运维,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NH3、臭气浓度、硫化氢)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的较严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规范建设厂区雨污水管网、收集设施及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地面及设备清洗水、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除盐水制备浓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废水分类收集,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分质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值后,****园区污水调蓄池,****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四)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并实施源头控制措施、分区防渗措施、污染监控计划、风险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等,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防控。在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管线敷设等尽量采取“可视化”原则,做到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严格按防渗技术规范等****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储罐区、生产车间及装置区等区域防腐防渗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厂区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制定跟踪监测计划与制度,配备先进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做好跟踪监测,确保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安全,一旦发现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使污染得到治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厂区布局、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以及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化”原则与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做好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各环节的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储存、处置等相关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设规范的暂存场所。项目产生的塔釜残液、废有机溶剂、有机废液、精馏残液、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冷凝废液等热值高的危险废物送焚烧炉处置,****处理站处理;废硅胶、废石蜡、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盐渣、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反渗透滤膜(废水处理)、含氟污泥、废机油、废包装袋(桶)、废实验室试剂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合规收集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废氯化钙、压滤渣、除盐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滤膜与废活性炭、生化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收集暂存,合理处置;****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七)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清洁生产水平。未按《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手续前,项目不得投运。使用二氟一氯甲烷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设备、污防设施、环保设施的检修与保养及工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落实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要求,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确保各污染防治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配齐检测仪器、监控设备、应急设施等,规范建设收集池、危废间等环保设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救助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八)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9.94t/a、氨氮≤1.00t/a、二氧化硫≤1.73t/a、氮氧化物≤3.00t/a、挥发性有机物≤11.33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3年10月20日,在**本地生活网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4年4月8日,****政府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并在项目周边张贴该项目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同时在《**晚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4年6月7日起,****环境局在局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