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 名称:**** |
地址:****广场售楼部16楼 | |
代理机构 | 名称:**** |
地址:**市**大道**湾一号1008、2008号 | |
项目名称 | **省**市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霞西镇上门水站提升改造工程PE管及配件甲供材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 |
开标时间 | 2024年8月20日9时00分整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地址:**省**市**区长****段 | |
投标报价:836939.76元 | |
供货期: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及业主要求及时完成供货(约9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76分 | |
项目负责人:李强 | |
相关证书名称:/ | |
证书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1、**县202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城****水厂巩固提升工程PE管材管件采购工程 2、**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双忠庙供水区供水工程管材采购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企业奖项:2005年**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公司 |
地址:**省**市祖庙路 16 号日丰大厦 8 楼 | |
投标报价:837853.44元 | |
供货期: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及业主要求及时完成供货(约9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65分 | |
项目负责人:李秋杰 | |
相关证书名称:/ | |
证书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1、****管理局有限公司民用供水业务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程PE给水管材和PE给水管件补充采购(二次) 2、**2021年度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II 标段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企业奖项:****政府质量奖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公司 |
地址:****开发区沿河大道3号 | |
投标报价:838519.2元 | |
供货期: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及业主要求及时完成供货(约9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6.57分 | |
项目负责人:王博 | |
相关证书名称:/ | |
证书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1、**县2019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二次PE管材采购 2、**区2019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第二标段PE管材管件采购(第二次)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企业奖项:2023年**省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贰等奖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公司、******公司、******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4.1.2.(3).①的规定,否决其投标。 2、南塑建材塑胶****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封面中未见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性评审标准,初步评审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
公示时间 | 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6日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联系人:徐工(招标人)、付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210(招标人)、0563-****999(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市****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241。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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