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云胶片服务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21日 17:12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8月16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8月21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欣屿 | ||
项目联系电话 | ****686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县**镇南环大街298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459-****891分机8007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省**市**区政西街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686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云胶片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16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如供应商符合“《关于执行黑财规【2023】32号文件的几个问题》回复****政府机关职能划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即可”情形的,****政府职能划分文件。
各供应商请依据以上两种情形,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避免因此造成废标。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开户单位:****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市直支行
银行账号:230********000000031
特别提示:
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投标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投标保证金”。
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
名称:****
地址:**县**镇南环大街298号
联系方式:0459-****891分机8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68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欣屿
电话:****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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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