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鑫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五金零件加工项目(第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83MA1P586762 | 建设单位法人:朱丽霞 |
许建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陆家镇丰夏路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五金零件加工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陆家镇丰夏路9号 |
经度:121.0131 纬度: 31.3459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0-30 |
苏环建〔2022〕83第07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83MA1P****62001P |
2024-01-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145 | 运营单位名称:**** |
****0583MA1P58676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583MA1P58676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583MA1XJK9N2R | 竣工时间:2023-12-12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5993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投资3000万元,年加工汽车零件5000吨、紧固件27000吨、弹片1000吨、齿轮10000吨、其他五金零件10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阶段项目投资1000万元,年加工齿轮(含部分汽车零件)7000吨/年,其余产能待建 |
原环评租赁1#车间(高周波热处理线3条,生产紧固件27000t/a、其他五金零件10000t/a;真空氮化处理线3条,生产弹片1000t/a)、2#车间(燃气连续热处理线3条,生产齿轮10000t/a)、3#车间(箱式炉处理线6条,生产汽车零件5000t/a)。目前,由于资金筹措困难,拟先进行第一阶段验收,仅租赁2#车间,建设2条燃气连续热处理线。由于3#车间汽车零件生产工艺与2#车间齿轮生产工艺基本相似,现阶段3#车间暂未租赁,故利用2#车间生产设备进行部分汽车零件加工。故本次第一阶段验收范围为:齿轮(含部分汽车零件)7000吨/年,其余产能待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2#车间工艺流程:连续炉-淬火-清洗-回火-冷却-喷砂 | 实际建设情况:清洗-连续炉-淬火-清洗-回火-冷却;本次验收范围,增加2个前清洗槽、2个后清洗槽;原环评1个后清洗槽槽体大小发生变换;增加1台备用冷却塔 |
1、为保证进炉工件质量,每条线增加1个前清洗槽对来料先进行清洗后,再热处理,使用自来水进行清洗,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2、原有后清洗槽6.66m3,现分别调整为两个4.5m3及4.9m3清洗槽,单个槽体进水量减少,增加清洗次数,提升清洗效果; 3、增加1台备用冷却塔; 4、喷砂工艺暂未建设; 5、油雾净化器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处置成本较高,企业根据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加大油雾净化器过滤材料更换频次,取消油雾净化器清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原环评燃气连续炉3台,经3台油雾净化器(每套设备功率为1.2KW)处理后合并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 2、环评中每个清洗槽配置1个油水分离过滤装置,产生废油及废滤材。 | 实际建设情况:1、将油雾净化器规模扩大,合并建设1台油雾净化器(设备功率为4KW); 2、取消油水分离过滤装置,将清洗废水收集后通过1套低温蒸发装置处理后回用,产生浓缩液 |
1、废气:油污净化器分别单独安装,不利于车间废气管道布置。 2、废水:实际建设过程中,根据企业废水产生浓度,为了保证回用水质量,故调整废水处理工艺,蒸馏水回用,浓缩液委外 3、现有客户要求,无需进行喷砂处理,故喷砂工艺暂未建设 4、油雾净化器清洗废液作为危废,处置成本较高,企业根据实际生产运行情况,加大油雾净化器过滤材料更换频次,取消油雾净化器清洗; 5、危险仓库由50m2调整为48m2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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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982 | 0 | 0 | 0 | 0 | / |
0 | 0.1386 | 0.989 | 0 | 0 | 0.139 | 0.139 | / |
0 | 0.1428 | 0.884 | 0 | 0 | 0.143 | 0.143 | / |
0 | 0 | 0.336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水回用设施 | 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水质要求(COD、石油类为企业自定要求) | 低温蒸发处理系统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排口悬浮物均值最大浓度为13mg/L、化学需氧量均值最大浓度为42mg/L、石油类均值最大浓度为4.96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本阶段有组织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表1标准; 本阶段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表3排放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 静电式油雾净化+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 DA001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最大值为1.18mg/m3、排放速率均值最大值为0.017kg/h,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检出,烟气黑度<1级,颗粒物浓度均值最大值为1.2mg/m3、排放速率均值最大值为0.017kg/h,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氨未检出、臭气浓度最大值151,分别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表1标准。 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值为1.25mg/m3、颗粒物最大值为0.34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氨最大值为0.04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9,分别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表3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均值最大值为1.5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监控点处 1h平均浓度值),颗粒物最大值为2.4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振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区合理布局、闹静分开,厂房采用隔声设计,对高噪声设备空压机等设置减振底座 | 2024年05月21日、2024年05月22日期间生产正常,各减噪设备及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五金零件加工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炉渣、不合格品、一般废包装材料委托****回收(已提供工业垃圾处理协议书),废淬火油污泥、废油、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委托**市****公司处置(已提供处置协议),生活垃圾委托******管理所清运(已提供环卫管理合同)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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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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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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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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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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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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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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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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