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持有的“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拖轮
****公司持有的“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拖轮
****
挂牌价: 278.5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8-2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4
其他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72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公司持有的“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 拖轮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8-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4-23 | |||||||||
278.52 | 账面价值(万元)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本次交易按照简易办法开具3%增值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交易价格为发票中的含税价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评估时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3.委估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交易双方需单独考虑。作为消耗品的船存燃油价格波动较大,依据行业惯例,一般参照交易当日市价处置。 4.截至评估基准日船舶无法正常工作运行,需要维修及更换部件方可正常使用;另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期,且两艘船舶已使用均超42年,已达到强制报报废年限。 5.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6.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7.标的船舶于2022年7月16日停航,“津港轮八号”证书2025年7月4日到期,“津港轮十六号”证书 2026年5月29日到期,两船船检证书自停航后未检验,须经检验后具备继续航行的能力,停航至今一直停靠****公司码头。 |
“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两艘全回转拖轮。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 | |||||||||||
**市**新区塘沽永太路383号 |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杨志新 | 成立日期1982-09-29 | ||||||||||
28,670.9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911********622304N | 经营规模中型 | ||||||||||
**拖轮服务;船舶**服务业;船舶出租;机械设备修理;船舶修理;自有房屋租赁;劳务服务。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12701XA | ||||||||||
**** | 批准日期2024-02-05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2024****公司原值100万元及以上设备转让和报废计划审查意见的通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8-2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4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80万元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经理,电话:138****0582,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2.意向****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项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津港轮八号”、“津港轮十六号”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充分了解轮驳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原路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算账户。 6.自轮驳移交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设备维修、更换部件及拆卸、清运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8.本次轮驳转让,转、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及的全部交易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8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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