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分局 |
2024-08-22 |
2024-08-22 09:52 |
有效 |
暂无 |
关于《****年产300万套新能源车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关于《****年产300万套新能源车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300万套新能源车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300万套新能源车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砀****工业园区05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省振环****公司 | ||
公示时间: | 2024.8.22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租赁砀****公司闲置厂房进行**项目,地点位于**省**市砀****工业园区05号的厂房内。项目占地面积4000m2,包含铸造区、机加工区、****办公室、半成品区、成品区、原料区等。购置熔铝电炉、卧式冷室压铸机、履带式抛丸机、中频感应熔炼电炉、浇注生产线、****中心、冷却塔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给排水系统、变配电、消防、环卫、绿化等辅助设备。。项目建设完成后可达到年产300万套新能源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营运期废水:项目生活废水近期采用清掏、循环水采用绿化抑尘方式处理,远期生活****处理厂管网铺设完毕,****处理厂处理。 (2)营运期废气:项目熔铝废气采用“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四周设置软帘)+冷凝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1#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轮毂刹车鼓生产线废气(熔铁废气、砂处理废气、落砂废气、造型废气、浇注废气)采用“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2#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喷塑废气采用“自吸泵+塑粉回收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固化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冷凝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未收集的颗粒物经厂房密闭自然沉降、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熔化、造型、浇注、砂处理、落砂、抛丸及喷塑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固化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表1中汽车零部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经处理后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敏感点大王楼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厂内集中收集后由**利用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按照要求于厂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县政务公开网及******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相关文件:关于《****年产300万套新能源车齿轮室及轮毂刹车鼓项目备案的通知》(砀发改备案[2023]93号)。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中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838 |
邮箱: | ****@qq.com | 通讯地址: | ****中心****分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