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项目编号:****)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
地址:**县**瑶族乡营盘****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139****0008
我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书面方式递交的关于“****食堂大宗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报价存在规律性及串标行为。
事实依据: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1: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均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委员会评审,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质疑供应商提****公司中标结果报价明显存在规律性报价仅为质疑供应商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供应商仅以投标人的注册地址相近或者为同一区域,即提出相应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分得分结果存在倾向性。
事实依据: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2:经核查,****委员会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经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推选出中标候选人。质疑供应商提出评分得分结果存在倾向性,没有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
2024年8月2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