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2
【案情简介】
本****政府采购投诉作出的行政裁决,****政府采购****监督所采购仪器设备,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后,2023年6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13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7月18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25日,投诉人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系统耦合了三维立体8字振荡和离心功能”技术指标指向A公司专利技术。招标文件“4.2.3双层样品套管”关于“由内外双层管组成,内管侧壁开若干小孔,孔上覆有微孔滤膜。”的技术指标指向A公司专利技术。“4.2.3.1外管材质和容积:医用PP,50ml和50ml”和“4.2.3.2内管材质和容积:医用PP,净化容积大于5ml和7ml”两项技术指标指向A公司专利技术。“70ml带微孔膜离心管的双层套管”与用户实际需要和QuEChERS国标方法要求不相适应;****管所要求的医用PP材料与项目用户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净化容积大于5ml和7ml与该项目用户的实际需要也不相符。请求:1.****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取消该中标公告。3.对指向性明显的技术指标进行修改调整,对“▲”的不合理设置进行调整,修改不必要的“▲”技术指标。4.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指标进行修改。
【调查与处理】
财政部门在接到该投诉案件后,****小组,对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欠缺,其后,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告知投诉人补正材料。8月13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补正材料并受理。8月15日和22日,财政部门分别向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函副本。8月27日和9月6日,就招标文件中的专利问题,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9月20日,财政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法律分析】
关于“耦合了三维立体8字振荡和离心功能”的问题,招标文件“▲4.2.1工作原理:该系统耦合了三维立体8字振荡和离心功能,匹配预置试剂的双层样品套管同步使用,可自动进行振荡、离心、转移动作,实现样品的提取,盐析,分液,定量转移,净化一次性自动连续完成”的技术参数并非与A公司持有的公开号为XXXXX的专利的表述完全相同,“耦合”只是招标文件“耦合了三维立体8字振荡和离心功能”技术要求中的动词,该技术要求是功能性描述,即同时具备振荡和离心功能,暂无证据证明仅以“耦合”一词可认定该技术参数指向公开号为XXXXX的专利的情形,也不能通过“耦合”一词可认定上述指标具有指向性以及排他性。另外,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调查、本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供****委员会论证意见,至少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耦合了三维立体8字振荡和离心功能”的技术指标。由此可知,该技术指标不只有特定品牌可以满足,故不能认定该技术指标的设定指向了特定的品牌。
关于“4.2.3双层样品套管:……由内外双层管组成,内管侧壁开若干小孔,孔上覆有微孔滤膜”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中“4.2.3双层样品套管”的技术要求,与A公司所持有的公开号为XXXXX的专利的权利要求表述并不一致,暂无证据证明该技术参数指向公开号为XXXXX的专利的情形,也未发现可认定上述指标具有指向性以及排他性的其他证据,另外,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调查、本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供****委员会论证意见,至少有三个品牌能够满足“由内外双层管组成,内管侧壁开若干小孔,孔上覆有微孔滤膜”的技术指标。由此可知,该技术指标不只有特定品牌可以满足,故不能认定该技术指标的设定指向了特定的品牌。
关于“4.2.3双层样品套管:……该套管是体积为50ml和70ml带微孔膜离心管的双层套管”、“4.2.3.1外管材质和容积:医用PP,50ml和50ml”、“4.2.3.2内管材质和容积:医用PP,5ml和7ml”的技术指标问题,上述内外管材质、容积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已有的工作条件设定的技术指标,现有证据可证明至少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无法认定该技术指标指向了特定品牌或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以及排他性。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确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者单一品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该问题的前提。上述规定表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皆产生于招标文件,所以判断的对象为招标文件,而不是其他文件和情况;判断的标准,应当是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而招标文件中易变动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的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条款,是否含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其中之一可供判断之处,在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是否有固定指向。有关涉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者技术要求是否有固定指向,涉案招标文件所采购的标的“仪器设备、农兽残快速分离系统”不是零部件,而是完整的分离系统,由超级微波消解仪、高纯度气体制备系统、高速冷冻均质仪、智能氮吹仪、自动样品制备系统、农兽残快速分离系统等组成,招标文件分别对上述仪器、系统的主要规格、技术参数等进行了详细列举,大部分技术参数及带“▲”号的技术参数都标明了“≥”“不少于”“至少”或表示一定区间的符号,或者一般性规格的技术,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参数,已给参与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了可以选择的余地,不具特定指向性,不存在倾向性、排斥性。
(二)招标文件的评分方式和配分情况。如果涉案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和标准是技术分值占总分值100分的全部100分,或者90分且其他评分方式的扣分分值低,****分所占比重较大,那么投诉人投诉涉案招标文件有倾向性,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但是,如果技术评分之外还有其他评分,且其他评分方式合理,则不能得出上述结论。所以,不应仅以“技术”评分来评价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应通过全面审视招标文件评分后果,从而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涉案招标文件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第30-32页反映,“第四章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确定“技术部分”分值为55分,“商务部分”分值15分,“投标报价”分值30分。根据上述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方式和标准可以判断,就市场而言,技术参数的规格标准要求高、价格一般偏高,而技术参数低、价格相对较低,是市场价格的一种普遍规律。由此可见,涉案招标文件采取的综合评分法,在评分方式以及配分方面,将价格评分与技术评分的优劣均作出适当均衡,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者指向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