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新****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科帝俊****公司编制的《三峡集团****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8月5日第2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108万元),于**维吾尔自治区**市****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度2分38.383秒,北纬43度32分18.299秒)建设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区东侧为****风电场50兆瓦风电项目(二期工程),****风电场,西侧为**华电****公司****风电场二期,北侧为三峡新能源新****公司****风电场(49.5兆瓦一期工程)。拟建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0兆瓦,共建设5台单机容量10兆瓦的风电机组,****电站、储能系统、升压站扩建、站用变等主体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同时,建设2回35千伏集电线路接入已建成的****风电场(一期工程)110千伏升压站,不对已建的110千伏升压站主变、110千伏配电装置及送出线路进行改造。项目永久占地2487平方米,临时占地31521.4平方米,建成后年上网电量为19310.5万千瓦时。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三)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施工和巡检人员生活设施依托****风电场49.5兆瓦风电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工程线路沿线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七)施工及后期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塔基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项目区内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八)油式变压器下方设置防渗事故废油收集设施,废变压器油排入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废液压油和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风电场49.5兆瓦风电项目(一期工程)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三峡集团****5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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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