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1 | 政**贝得自控阀门铸造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 福****经济开发区**路28号 | **** | ******公司 | 项 目占 地 面积 为 19606 平 方米 ,主 要 建筑 面 积为18535.78 平方米,购置射蜡机、蜡桶、沾浆桶、浮砂桶、脱蜡釜、焙烧炉、中频炉、震壳机、抛丸机、空压机、环保除尘设备、切割机、数控车床、阀门试压机、阀门喷漆线、阀门检测仪器等设备;同时配套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消防设施、围墙、广告宣传等附属设施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阀门铸件、阀门精加工成品以及机械配件1万吨(硅溶胶铸造生产线5条);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额的2%。 | 运营期环保措施 1.水污染防治。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配套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项目中频炉冷却水、蜡模冷却水、蜡模清洗废水循环使用,水帘废液经气浮沉淀一体机处理、喷枪清洗废液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接****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选用高效的集气方式,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各类工序废气的高效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严控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满足高度和监测采样条件。项目中频炉熔化烟尘通过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熔蜡、压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产生非甲烷总烃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5m 排气筒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自带布袋除尘器+15m 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打磨、切割以及震壳产生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喷枪清洗产生污染物经经水帘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5m 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焙烧炉热处理废气通过15m 排气筒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项目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同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运营期高噪设备和防降噪设施管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群众反映的有关项目意见和建议。 | |
2 | 政**良固通用设备加工生产项目 | **省政**石屯镇**路21号 | ******公司 | ******公司 |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阀门铸件、机械配件1.2万吨(年产5000t硅溶胶铸造生产线,4000t覆膜砂铸造生产线,3000t砂膜铸造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额的0.7%。 | 环保措施 1.水污染防治。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配套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项目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可移动厕所附带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施肥,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中频炉冷却水、蜡模冷却水、蜡模清洗废水循环使用,水帘废液经气浮沉淀一体机处理、喷枪清洗废液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接****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硬、绿”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控措施,选用高效的集气方式,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各类工序废气的高效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严控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满足高度和监测采样条件。项目中频炉熔化烟尘通过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熔蜡、压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产生非甲烷总烃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5m 排气筒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自带布袋除尘器+15m 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打磨、切割以及震壳产生颗粒物通过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喷枪清洗产生污染物经经水帘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5m 排气筒排放,制芯、树脂砂造型、浇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树脂砂再生处理废气通过自带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天然气焙烧炉热处理废气通过15m 排气筒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项目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同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运营期高噪设备和防降噪设施管控,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 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群众反映的有关项目意见和建议。 |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 ****269,****265、****256(传真)
电子邮箱:spk@sthjj.****.cn
通讯地址:****中心****环境局窗口,邮编:35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