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开发区养殖场
所在地:**县、**市
债权总额:21,285,030.21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221,163.53元。其中:本金6,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081,968.03 元,其他债权39,195.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名下两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土地分别位于**县高荣村、**县西大滩,面积合计11909.7亩。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县农****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企****公司,位于******农牧场一队,法定代表人许宗海,工商注册号640****200135,经营范围:粮食种植,畜禽养殖,玉米溶剂加工,甘草加工、建筑材料、铁合金、焦炭、农、 林、畜产品的代购、代储、代运,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59.8万元。股东:姜立文、许月兰、杨生茂、朱**、王学红、许宗海。营业期限为1999-05-25 至 2004-12-31。该企业已于2007年4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已停业。
(三)担保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两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土地分别位于**县高荣村、**县西大滩,面积合计11909.7亩。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09年7月20日****银行**县支行将**县农****公司****人民法院,2009年9月7日,****法院就农行**县支行诉被告**县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石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县农****公司****银行**县支行借款本金6,100,000.00元、利息3,413,000.00元,合计9,513,000.00元,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底前全部付清。二、逾期不能付清的,原被告双方可对抵押物自行协商评估、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从中优先受偿;若协商不成,****法院强制执行。三、如果国家对农业开发项目贷款有减、缓、免等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9,391.00元,减半收取39,195.5元,由被告**县农****公司负担”。
****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石执字第33-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人民法院(2009)石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结标的****195.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当重新立案执行。”2012 年2月9日恢复强制执行【(2012)石执字第33号】。
(五)瑕疵披露
该抵押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性质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曾回函表示集体土地无法处置;****政府收回、被第三方占用等情况。
二、****开发区养殖场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63,866.68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63,866.6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人名下抵押物434亩土地使用权已经司法抵债,债务人名下抵押房产(集体性质)面积1439.1平方米,保证人****开发部。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开发区养殖场(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经济开发区养殖场)成立于1995年9月5日,****中心村,法定代表人李金榜,注册资金1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饲养奶牛、肉牛。该企业系集体经济。现已停业。
(三)担保情况
****开发区养殖场以其名下房产(集体性质)面积1439.1平方米设定抵押。
保证人****开发部,该企业系国有企业,成立于1995年,位于**市利群东街8号,法人孙树棠,注册资本550万元,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现已无法通过网络查询到相关信息。****工商局企业注册科2007年出具证明显示:****开发部自1997年至今未参加年检,不具备经营资格。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09年12月5日,****法院****银行****公司****支行诉被告****经济开发区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9)银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经济开发区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银行****公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利息688 ,931.49元(算至2009年6月18日),并承担2009年6月19日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未还清欠款的****银行谕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经济开发区养殖场不能偿还第一项欠款中的1,500,000.00元及利息298,440.74元(算至2009年6月18日),原告有权以被告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由被****开发部对第一项欠款中的1,300,000.00元及利息390,490.75元(算至2009年6月18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经济开发区养殖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11****开发区养殖场承担。
2010年,**中院作出(2010)银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银行存款****015.49元;并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开发部****银行存款****201.75元;****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6年12月17日,**中院作出(2010)银执字第1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解除对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养殖场名下****农场分场八队的土地证号为青国(1998)字第09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将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养殖场名下****农场分场八队的土地证号为青国(1998)字第090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变卖价****864.45元交付申请人****公司以物抵债,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公司时起转移;3.****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2010)银执字第1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09)银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1.该抵押物涉集体房产且部分房产已灭失;保证人因吊销时间过长,网上无法查询相关企业信息,保证责任可能已丧失,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2.债务人为集体性质,保证人为国有企业,****政府****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对该不良资产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农场八队434亩抵债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
该物****开发区养殖场债权项目抵债资产,我公司尚未过户,****机关****管理局,填发时间为1998年3月20日,批准使用期限为30年。现该土地被人占用,地面附着葡萄苗木及相关设施。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五、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4日。
六、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八、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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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