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名称: | ****征收土地公告(关于G530**省界连接线 改建工程项目)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
废止日期: |
2024年8月6日,****政府以《关于G530**省界连接线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265号),批准征收**县集体所有土地5.9422公顷(89.13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香隅镇香山村、香隅镇香山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十四组、十五组、牛叽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5.9422公顷(89.13亩),其中:农用地5.4155公顷(81.23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326公顷(6.49亩)、未利用地0.0941公顷(1.41亩)。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农用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耕地 | ||||||
香隅镇香山村 | 0.1584 | 0.1089 | 0 | 0 | 0 | 0.1584 |
香隅镇香山村一组 | 0.5637 | 0.0566 | 0 | 0.0506 | 0 | 0.6143 |
香隅镇香山村二组 | 0.0667 | 0.1074 | 0 | 0 | 0 | 0.0667 |
香隅镇香山村三组 | 0.426 | 0.0588 | 0 | 0.0153 | 0 | 0.426 |
香隅镇香山村四组 | 1.9704 | 0.7599 | 0 | 0.273 | 0 | 2.2869 |
香隅镇香山村五组 | 0.0009 | 0 | 0 | 0.0282 | 0 | 0.0009 |
香隅镇香山村六组 | 0.1703 | 0.0245 | 0 | 0.0655 | 0 | 0.2358 |
香隅镇香山村十四组 | 0.209 | 0.209 | 0 | 0 | 0 | 0.209 |
香隅镇香山村十五组 | 0.7201 | 0.0424 | 0 | 0 | 0.0941 | 0.8142 |
香隅镇香山村牛矶组 | 1.13 | 0.0524 | 0 | 0 | 0 | 1.13 |
合计 | 5.4155 | 1.4199 | 0 | 0.4326 | 0.0941 | 5.9422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G530**省界连接线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东征补字〔2023〕第19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东政〔2024〕1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政府【地址:**市**县206国道香隅镇附近,联系方式:吴义敏 0566-****021】。****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香隅镇香****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吴义敏 0566-****021。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