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绿色循环再利用智能一体化示范项目 |
建设地点 | ****经济开发区****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经济开发区,原****酸性蚀刻废液在线回收技改项目(****)已批复年处理企业产生的酸性蚀刻废液18000吨,后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及该工艺的局限性制约等因素,原酸性蚀刻废液在线回收技改项目已于2023年12月拆除,并不再建设。为实现企业自身废弃**综合循环再生利用,并减少废水处理药剂使用,本次拟投资5000万元在企业现有空置厂房内,建设90t/d酸性蚀刻废液处理线、8t/d碱性蚀刻废液处理线、5t/d微蚀废液处理线,并对蚀刻废液处理线配套设置300t/d盐循环系统,项目生产原料酸性蚀刻废液、碱性蚀刻废液、微蚀废液均来源企业现有工程产生,本项目预计年生产五水硫酸铜511.5t/a,年生产氧化铜3404.61t/a,产品及副产物均回用于产线或综合利用于企业****集团内综合利用,不对外销售;同时对现有废水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废水处理系统新增树脂罐3套、树脂清洗设备1套、气浮系统1套、转鼓过滤系统1套,并在废水树脂吸附系统后端新增一套中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处理能力设计为1800m3/d。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和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酸性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采用碱液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85)进行排放;生产和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碱性废气(氨气)采用酸液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处理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后,经25m高排气筒(DA086)进行排放;产品干燥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87)进行排放;企业须加强对各生产环节和原辅材料储存的环境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依托企业已有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处理站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园区专管进入****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4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按“无害化、减量化、**化”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布袋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线;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给相关单位处置;废布袋、盐循环系统产生的废树脂、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废过滤膜及RO膜、废机油及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经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相关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七)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主要依托现有蒸汽锅炉供热,不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企业现有水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06.27吨/年,氨氮10.63吨/年,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46吨/年,氨氮0.046吨/年,本项目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6.28吨/年,氨氮2.628吨/年,因此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80.4吨/年,氨氮8.048吨/年,企业现有排污权总量指标满足要求,不需要购买总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