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拟**市林尘镇圩镇排污设施建设(一期)(林中至圩尾路段)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市林尘镇圩镇排污设施建设(一期)(林中至圩尾路段)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315,672.67
▲采购磋商报价要求:本项目磋商报价的最高限价为315,672.67元
备注:磋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且报价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报价须按上述金额进行报价,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项目内容及预算: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六、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公司交纳的社保证明。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建筑工程。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核实,否则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说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报名登记表(版本从http://www.****.com/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购买磋商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版本从http://www.****.com/常用文件一栏下载);
(4)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复印件;
注:报名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本公司接收供应商的资料,均不意味着其资格满足合格条件,最终根据供应商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作出的结论为准。
八、符合资格的报价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 08 月22 日起至2024年 08 月 29 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详细地址:****开发区**路A5号四楼(桔城房地产估价所楼上))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领取电子版文件的需自带U盘或提供电子邮箱)
九、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9月 02 日上午10:00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24年 09 月 02 日 上午09:30 至 10:00
十、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
十一、磋商时间:2024年09月 02 日上午10:00
十二、磋商地点:****评标室
十三、本公告期限自(3个工作日)2024年08月22 日至2024年08月 27 日止
十四、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
联系人:黄主任 联系电话:0668-****278
地址:**市林尘镇幸福路178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省****岸**西路A5号四楼(桔城房地产估价所楼上)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668-****831
电子邮箱:****@163.com 网址:http://www.****.com
十五、本项目的所有****政府采购网(http://www.****.cn/)和******公司网站(www.****.com)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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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8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