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雁药业有限公司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阶段性)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481795D | 建设单位法人:雷曙光 |
池俊青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开发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 ****开发区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阶段性)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10-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 |
经度:113.44304 纬度: 39.89041 | ****机关:大****管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23 |
同开审批环函〔202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4000 |
16018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481795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1********481795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1********028036E | 竣工时间:2023-11-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环评设计111发酵车间废气经一套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处理工艺为“碱喷淋+水洗塔喷淋中和”,系统风量160000m3/h。2、****处理站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气进行设计。3、环评设计本项目运营期采用一套生物除臭工艺的除臭装置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期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处理,系统风量55000m3/h,排气筒高度为25m。 | 实际建设情况:1、实际111发酵车间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160000m3/h的“旋风除尘器+碱洗塔+水洗塔”净化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2、实际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气收集后经生物脱硫后进入沼气稳压柜后送火炬燃烧。3、实际本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系统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55000m3/h的“管束除雾+一级碱洗+UV光氧催化+二级碱洗”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8.1-2017),发酵工序有颗粒物产生,且发酵车间配料过程有颗粒物产生,为了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在碱洗塔+水洗塔前增加一套旋风除尘器。2、为了减少**的浪费,****处理站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气进行收集。由于本次为阶段性验收,沼气产生量少,沼气脱硫后送入火炬燃烧处理。3、①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可知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因此可知治理恶臭异味时采用生物法或光催化、光氧化技术都可以; ②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可知:治理恶臭异味时采用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不属于淘汰技术; ③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艺说明可知,****处理站废气主要是恶臭污染物,采用“管束除雾+一级碱洗+UV光氧催化+二级碱洗”组合工艺,处理效果要优于单纯使用生物除臭的效果,因此本次将“单纯采用生物除臭”改为“管束除雾+一级碱洗+UV光氧催化+二级碱洗”组合治理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69.432 | 0 | 0 | 0 | 69.432 | 69.432 | |
0 | 138.17 | 408.8 | 0 | 0 | 138.17 | 138.17 | |
0 | 10.415 | 45.99 | 0 | 0 | 10.415 | 10.415 | |
0 | 0.833 | 0 | 0 | 0 | 0.833 | 0.833 | |
0 | 31.939 | 0 | 0 | 0 | 31.939 | 31.93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68 | 75.31 | 0 | 0 | 1.68 | 1.68 | / |
0 | 7.86 | 107.6 | 0 | 0 | 7.86 | 7.86 | / |
0 | 0.713 | 32.408 | 0 | 0 | 0.713 | 0.713 | / |
0 | 10.9709 | 76.8096 | 0 | 0 | 10.971 | 10.97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高浓度废水(青霉素二车间废母液)、提炼车间废酸水与低浓度废水(发酵废水、废滤液、提取浓缩废水、离心废水、合成废水、废母液、废洗液、淋洗废水、设备冲洗水、蒸馏废水、蒸馏设备冷凝水、水洗分相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中水回用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制水排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 | **市御东****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和低浓废水分别收集,高浓度废水经TVR五效蒸发器(处理能力25t/h)预处理后,蒸出的冷凝水与低浓度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起****处理站****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600m3/d,采用“格栅+斜板沉淀+调节池+换热器+UASB厌氧系统+两级AO+二沉池+混凝沉淀+三沉池”的处理工艺)处理;废酸水经废酸水调节池处理后,硫酸根浓度低于500mg/L进入低浓度水调节池进行下一步处理,硫酸根浓度高于500mg/L进入一级A/O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事故废水直接进入低浓度调节池进行下一步处理;处****园区污水管网送至**市御东****公司集中处理 | 监测期间,废水化学耗氧量平均浓度为198mg/L,氨氮平均浓度为14.8mg/L,总磷平均浓度为1.20mg/L,总氮平均浓度为46.0mg/L,各项监测指标均达到**市御东****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11 发酵车间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 | 111发酵车间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160000m3/h的“旋风除尘器+碱洗塔+水洗塔”净化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11发酵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27~0.40mg/m3之间;乙酸乙酯未检出,甲醇排放浓度介于15.9~17.3mg/m3之间;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同时甲醇排放浓度也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氨未检出;臭气浓度介于851~1112无量纲之间,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2 | 112提炼车间废气与113回收车间废气(甲醇/醋酸乙酯母液回收废气、酸水回收废气)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112提炼车间废气与113回收车间废气(甲醇/醋酸乙酯母液回收废气、酸水回收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1000m3/h的“颗粒物捕集器/冷凝+气液分离器+三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12提炼车间与113回收车间二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ND~1.5mg/m3之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15~0.29mg/m3之间;乙酸乙酯未检出;甲醇排放浓度介于10.2~11.8mg/m3之间;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同时甲醇排放浓度也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硫酸雾未检出,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3 | 211口服车间废气与113回收车间废气(异丙醇母液回收废气)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211口服车间废气与113回收车间废气(异丙醇母液回收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700m3/h的“颗粒物捕集器+气液分离器+三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211口服车间与113回收车间二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95~2.05mg/m3之间;异丙醇未检出;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4 | 612罐区一(甲醇罐、乙酸乙酯罐等)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 | 612罐区废气(甲醇罐、乙酸乙酯罐、回收乙酸乙酯罐、回收无水乙酸乙酯罐与甲醇乙酸乙酯母液罐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00m3/h的“冷凝+气液分离器+二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612罐区一(甲醇罐、乙酸乙酯罐等)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43~0.70mg/m3之间;乙酸乙酯未检出;甲醇排放浓度介于15.9~18.1mg/m3之间;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同时甲醇排放浓度也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5 | 232青霉素三车间废气与132回收车间废气(甲酸甲酯母液、二异丙胺、醇酯母液、异丙醇母液与异丙醇洗液回收废气)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青霉素三车间废气与132回收车间废气(甲酸甲酯母液、二异丙胺、醇酯母液、异丙醇母液与异丙醇洗液回收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700m3/h的“颗粒物捕集器/冷凝+进气缓冲罐+气液分离器+三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232青霉素三车间与132回收车间三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09~0.16mg/m3之间;乙酸乙酯未检出;异丙醇未检出;甲醇排放浓度介于11.3~14.1mg/m3之间;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同时甲醇排放浓度也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硫酸雾未检出,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6 | 635罐区三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 | 635罐区三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00m3/h的“冷凝+气液分离器+二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635罐区三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10~0.18mg/m3之间;异丙醇未检出;乙酸乙酯未检出;甲醇排放浓度介于1.4~2.6mg/m3之间,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同时甲醇排放浓度也满足《**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7 | 636罐区四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盐酸储罐顶部设置有呼吸孔,盐酸储罐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1000m3/h的“碱洗塔+水洗塔”净化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636罐区四废气治理设施出口氯化氢排放浓度介于ND~0.105mg/m3之间;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8 | 612罐区二(异丙醇罐、粗品异辛酸罐等)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612罐区废气(异丙醇罐、回收异丙醇罐、异丙醇中间相罐与粗品异辛酸罐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00m3/h的“冷凝+气液分离器+二级树脂吸附塔”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612罐区二(异丙醇罐、粗品异辛酸罐等)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0.17~0.23mg/m3之间;异丙醇未检出;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9 | 污水处理站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本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系统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55000m3/h的“管束除雾+一级碱洗+UV光氧催化+二级碱洗”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介于3.0~6.75mg/m3之间;氨排放浓度介于0.60~4.44mg/m3之间;硫化氢未检出;均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臭气浓度介于1122~1513无量纲之间,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0 | 1#75t/h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 | 本项目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1#锅炉烟气经一套“SCR+SN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消石灰湿法脱硫”装置净化后由46.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75t/h锅炉烟囱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1.7~2.8mg/m3之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介于5~8mg/m3之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介于30~35mg/m3之间、汞及其化合物未检出、烟气黑度≤1,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标准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1 | 1#锅炉除尘灰仓 | 《********开发区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管控限值要求 | 锅炉烟气除尘灰仓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3000m3/h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26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锅炉除尘灰仓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4.3~5.6mg/m3之间,排放浓度达到环评管控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2 | 1#锅炉炉渣储仓 | 《********开发区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管控限值要求 | 锅炉炉渣储仓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160m3/h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锅炉炉渣储仓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1.3~1.8mg/m3之间,排放浓度达到环评管控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3 | 1#脱硫消石灰仓、2#脱硫消石灰仓 | 《********开发区双雁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管控限值要求 | 1#脱硫消石灰仓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500m3/h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2#脱硫消石灰仓废气经一套处理风量为2500m3/h的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1#脱硫消石灰仓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4.2~5.5mg/m3之间;2#脱硫消石灰仓废气治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4.4~5.9mg/m3之间;排放浓度均达到环评管控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4 | 厂界(生产厂区、煤炭储存、转运)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运输道路全部硬化处理,配备洒水清扫车对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定时洒水,及时清理积尘;各生产工序均配套有效的管网送至各自的净化系统;全封闭煤棚,煤棚进出口安装堆积门,并在煤棚内配套雾炮抑尘设施;采用封闭皮带通廊输送,转载落料点进行封闭处理,且位于密闭转运站内。 | 监测期间,颗粒物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113mg/m3,硫酸雾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10mg/m3,甲醇未检出,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27mg/m3,达到《**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127mg/m3,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4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30mg/m3,硫化氢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04mg/m3,臭气浓度<10,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
15 | 污水处理站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 污水处理站加盖封闭,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 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28mg/m3,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69mg/m3,硫化氢厂界浓度最大值为0.004mg/m3,臭气浓度<10,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提升机、叠螺机、离心机、压滤机、混料机、粉碎机、包装机、各类风机、各种泵类、真空机组、空调机组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厂区合理布局,合理选择机械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的级别;产噪设备基本安装在室内,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各类风机基础减振;各类水泵采用柔性接头和基础减振等措施;对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数值介于50~58(dB)、夜间噪声数值介于40~55(dB)之间,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污染治理措施。生产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和低浓废水分别收集,收集后的高浓度废水送预处理系统(TVR多效蒸发)进行处理,蒸出的低浓度废水与其他低浓废水一起经污****处理站****处理站规模为3600m3/d,采用“UASB厌氧系统+一级好氧+二级好氧+混凝沉淀”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园区污水管网送至**市御东****公司集中处理。厂区内设置4000m3、18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初期雨水;厂区内设置一座5200m3的事故水池。本项目排水水质应满足与**市御东****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分区及防渗要求,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防止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 | ①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和低浓废水分别收集,高浓度废水经TVR五效蒸发器(处理能力25t/h)预处理后,蒸出的冷凝水与低浓度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起****处理站****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600m3/d,采用“格栅+斜板沉淀+调节池+换热器+UASB厌氧系统+两级AO+二沉池+混凝沉淀+三沉池”的处理工艺)处理;废酸水经废酸水调节池处理后,硫酸根浓度低于500mg/L进入低浓度水调节池进行下一步处理,硫酸根浓度高于500mg/L进入一级A/O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事故废水直接进入低浓度调节池进行下一步处理;处****园区污水管网送至**市御东****公司集中处理。并与**市御东****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污水排放指标满足污水处理协议进水水质要求;②建成一座40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与一座5200m3的事故水池。一座180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与原料药系列、粉针剂系列药品生产线配套,目前未建设完成,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内;③本项目建立了地下水监控体系,在厂区内设置了地下水监测孔,并完善了监测制度;④本项目根据环评报告书要求,对生产装置区、各类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物料储存库、地下污水管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均做了重点防渗;对锅炉间、原煤储存库、循环水池等均做了一般防渗;厂区运输道路、办公生活区、动力车间等均硬化处理;满足了渗透系数要求,防止了有毒有害物质渗漏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措施。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为708.7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各类残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污泥要求项目投产后需进一步鉴定属性,根据鉴**果,采取相应措施;锅炉炉渣及除尘灰等优先综合利用,综合利用途径不畅时储存后外售**天****公司灰场进行填埋处置;脱硫灰、石灰仓顶除尘系统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脱硫工序;空压制氮装置废分子筛收集后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厂内集中收集后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 | ①危废暂存库(甲类库四)建筑面积708.75m2,由3座危废库组成,单座面积236.25m2;②根据******鉴定所出具的《********医院产****处理站污泥危废废物鉴别报告》可知,****处理站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③本项目锅炉脱硝装置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现场更换,厂内不暂存,更换后委托****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菌渣及菌渣残液即产即清,委托**绿福园****公司处置;蒸馏除渣及浓残液与维修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棉纱手套暂存于1#危险废物贮存库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药粉、不合格药品与废包装材料暂存于2#危险废物贮存库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与废气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树脂暂存于3#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与**县****公司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管理要求。④本项目空压制氮系统产生的废分子筛现场更换,不暂存,由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理;锅炉工序产生的炉渣暂存于渣仓,定期委托**天****公司处置;废气处理工序产生的除尘灰暂存于除尘灰仓,定期委托**天****公司处置;消石灰仓除尘器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脱硫工序;废气处理工序产生的脱硫石膏暂存于石膏库,定期委托**天****公司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暂存于污泥暂存间,定期委托**富乔****公司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⑤生活垃圾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和防止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制定规范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以落实,确保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 我公司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并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为:140271-2024-011-M。建立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配套了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不断提升对环境风险防范的应急处理能力。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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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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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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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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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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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6.32t/a、SO272.97t/a、NOx104.9t/a、VOCs13.7514t/a、COD47.52t/a、氨氮2.376t/a。项目验收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放总量颗粒物26.32t/a、SO272.97t/a、NOx104.9t/a、VOCs13.7514t/a、COD47.52t/a、氨氮2.376t/a。3、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应将以上意见和“报告书”规定的保护措施落实到设计与施工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执行,采取边界围挡、物料遮盖、场地洒水、车辆清洗、封闭运输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和运输道路按时清理、定时洒水抑尘;进入厂内的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限速行驶;车辆、机械冲洗废水、施工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设备,临近四周敏感点位置采取声屏障措施,不在夜间和午间高噪声施工;施工弃方在场地平整中综合利用,建筑弃渣和生活垃圾统一送至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在办公生活区空地及厂区四周进行绿化。2、本次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实际排放总量为0.713t/a,二氧化硫实际排放总量为1.68t/a,氮氧化物实际排放总量为7.86t/a,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总量为10.9709t/a,均达到环保部门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总量为138.17t/a,氨氮实际排放总量为10.415t/a,均达到**市御东****公司接管水质许可量要求;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实际排放总量均达到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总磷实际排放总量为0.833t/a,总氮实际排放总量为31.939t/a。3、我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本项目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的设计与要求进行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按相关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本项目性质为**项目,根据实际调查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设施五个部分与环评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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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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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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