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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环境局
2024年08月23日
有效
其他
襄环建审〔2024〕19号
关于****
年生产20000米浇筑式绝缘管型母线产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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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0409U)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生产20000米浇筑式绝缘管型母线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开发区北区(原**县产业集聚区),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改建,不新增用地,选址符合规划。**一条年产20000米浇筑式绝缘管型母线产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切割、打磨工序颗粒物依托现有工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热缩、固定法兰工序有机废气依托现有工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浇筑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同时还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修订版)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废水。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切割机、磨光机、真空系统、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减振、隔声、风机设置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不合格品、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尘收集后外售;废除尘布袋收集后交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树脂桶、废催化剂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VOCs0.1647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环境局****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