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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校《关于核定****教育培养(含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741****发改委、省教育厅、****保障厅《关****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教育培养(含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中生:4900元/生/期;初中生:3400元/生/期;小学生:2375元/生/期。
二、****学校管理制度,建立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学费收入和支出等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网站和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收费标准等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四、规范收费行为。收费调整时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除规定收取的学费及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不得盈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学生公寓需经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允许学生入住,房间的设置标准以学生公寓房间内实际摆放床位数量为准。
六、本批复自2024年秋期新生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前三个月****学校相关运行数据等资料,重新核定学费标准。
2024年8月16日
(249号)关于****教育培养(含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