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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8-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3日我局拟对******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992****环境局**分局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玻璃深加工项目 | **市祁****园区 | **** | **金****公司 | 本项目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25%。建设内容为**喷色、彩绘、描金、贴花、镀膜、喷砂、打标生产线等主体工程,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深加工120万支玻璃制品。 | 1、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废水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采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生产车间全封闭,使用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对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使用环节实施有效管控。喷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预处理”装置处理后,同手绘、描金、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激光打标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砂工序在喷砂机的密闭作业区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喷色、描金、手绘、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2801—2023)表1其他行业的排放限值;打标、喷砂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以及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有机废气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及表B.1的排放限值。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选用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做到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3、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玻璃器皿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间清扫,不外排;真空泵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村污水管网,由**鸿宇****公司处理。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运输车辆禁鸣、限速行驶,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及碎玻璃由供应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建材厂用于建材生产;除尘灰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水性漆渣、废水性漆桶鉴别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瓶、废真空泵油、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棉纱、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点分类暂存,并规范设置危废标识牌,按规定建立危废转移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置垃圾桶定点堆放,及时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6、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厂区道路和地面全部硬化,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最大程度减缓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避免产生次生影响。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8、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口设置。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9、项目污染物****生态环境局**分局核定的颗粒物0.2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72吨/年的总量控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