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安全管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拜****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开发区汤口路16号办公楼四层
被投诉人1:**高新****管理委员会
地址:**县蓼北路****创业园一期科技楼
被投诉人2:**春晨****公司
地址:**县锦绣壹号院15栋504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裕****开发区**山路85号
当事人1:**拜****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汤口路16号办公楼四层
当事人2:**高新****管理委员会
地址:**县蓼北路****创业园一期科技楼
当事人3:**春晨****公司
地址:**县锦绣壹号院15栋504室
当事人4:****
地址:**省**市裕****开发区**山路8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春晨****公司****开发区(**高新区****园区(**)安全管家采购项目(****),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成交结果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6****机关提交投诉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
投诉人要求**高新****管理委员会和**春晨****公司重新对投标文件人员配备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评标,重新核定中标单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审查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调查结果如下: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的要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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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