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并受理贵单位提出的**港**港点3000吨级码头扩能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贵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2595公顷。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1.5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127.8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2595元(计费面积22595平方米)。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水利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水利厅,****。
**** 2024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