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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县永****公司年出栏3.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2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县永****公司:
报来的《**县永****公司年出栏3.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县**镇大禄村民委福旺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6′42″,北纬23°36′32″。项目占地69.7382亩,**12栋育肥猪舍,配套建设生活管理区、道路、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粪污处理等辅助工程,建成后年存栏16000头育肥猪,年出栏32000头育肥猪。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场地洒水、湿法作业、土方覆膜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及运输车辆尾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场地洒水,均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土方在场地内平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对有价材料应提供给物质回收单位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部分运至市政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区排水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沉淀后用于场区绿化。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废水全部**化利用,无废水排放至地表水体。生产过程中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猪舍内及周边、集污池、暂存池、异位发酵床车间内及周边均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猪舍采用“漏缝地板+机械清粪”的干清粪工艺、全价饲料喂养、加强通风降温等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全密闭,处理废气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排烟管道引至屋顶排放。异位发酵床车间设置为半密闭结构,采用地埋式排污管。
项目厂区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病死猪无害化设备产生的NH3和H2S为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以及生猪叫声。项目应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自然衰减及绿化等综合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猪粪、饲料残渣、废垫料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制成有机肥基料,病死猪经过无害化生物降解机无害化处理制成有机肥基料,定期外售。防疫废物暂存在防疫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包装废****回收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村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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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