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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名称: | 〔2024〕21号责改-****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
主题词: |
清环英责改〔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林肖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1C4JH3E
住所:**市东华镇石角村老虎岩石口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至8月13****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下风向监控点2#、厂界下风向监控点3#及厂界下风向监控点4#的臭****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2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1C4JH3E)复印件。证明****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林肖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关于****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4号)、2019年7月25日《****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881MA51C4JH3E002Q)。证明****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2024年7月31日,****环境局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调查及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7月31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六: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排污基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为20无量纲。
证据七:2024年8月5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0945)。证明****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
证据八:2024年8月9日,****环境局出具的《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4〕1号)和2024年8月13日《****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九:2024年8月13日,****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照片。****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