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路怡安小区19号楼5单元302室住宅
**市**区**北路怡安小区19号楼5单元302室住宅
GR2024TJ****371
挂牌价: 18.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8-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回族自治区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毕女士
联系电话: 186****761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03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北路怡安小区19号楼5单元302室住宅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区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根据《**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房产分摊土地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如办理标的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看房联系人:毕女士, 联系电话:186****7610。 5、 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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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西路1338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王晓路 | 成立日期1999-12-28 | ||||||||||
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916********6647920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0433L | ||||||||||
**** | 批准日期2023-12-06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第44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8-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06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包括购房资格)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作为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购买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前及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9、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 |||||||||||
无 | |||||||||||
否 | |||||||||||
是 | |||||||||||
2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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