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英吉**2024年“健康饮茶”“送茶入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叶****公司
地 址:乌鲁****开发区****工业园冬融街55号标准厂房2号楼二楼东侧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公司 | ******工业园区诚祥路004号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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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投诉方****公司******公司质疑回复函的内容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回复函内容与质疑事项完全不符,有意回避质疑内容,投****公司与成交单位互相串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自己为**著名茶企,相关资质优于该项目成交方,成交方连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都没有还能成交,且标书评分高于投诉人,要求公开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交方****营业执照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而****提供的投标文件中“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7、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司于2024年4月对企业经营范围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一项,但未查询到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备案。成交方****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就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备案”和《****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章 磋商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审查 6、资格性审查”等相关要求。代理公司存在资格审查环****政府采购质疑回复不专业、不严谨的问题,****公司******公司与成交方****互相串通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评分不在应当公开的范围内,因此该诉求并非合理诉求。经查阅投诉方**叶****公司及成交方****的投标文件,我机构认为在“技术规格偏离度”方面双方均无偏离,完全响应,且成交方单独做了技术规格声明;在“商务条款偏离度”方面双方均无偏离,完全响应。在“评分标准及细则中技术部分证明材料”方面,投诉人**叶****公司在茶叶产品外观质量(含外包装及宣传标语)、加工或储存等方面更具优势,而成交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货物说明一览表(含检验检测报告、相关标识)、技术部分指标、货源保障能力、供货方案、质量承诺等方面内容更为完整、细致,所占篇幅更大。在“评分标准及细则中商务部分证明材料”方面,投诉人**叶****公司在产品获奖情况、类似业绩及好评证明、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占据明显优势,成交方****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编制更加细致。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所明确的商务、技术评分标准,商务和技术评分合计占65分,双方在商务和技术部分的响应情况各有优劣,我机构认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取消成交方****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因该项目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数量,****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公司限期整改,同时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加强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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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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