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压小”锅炉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12761XK | 建设单位法人:张大伟 |
宋瑞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中国 |
****政府驻地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上大压小”锅炉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黄三角农高区 黄河三角洲****示范区**新动能产业园滨一路以东、滨南路以北****现有厂区内 |
经度:118.72471 纬度: 37.2945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8-28 |
东环黄农高分建审〔2020〕0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12761XK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810.95 |
226.2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12761X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12761XK | 验收监测单位:**致合必拓****公司,**典图****公司 |
913********519486N,****0303MA3CC4E41L | 竣工时间:2022-09-01 |
2022-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3-08-01 |
2023-11-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12-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6207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目主要**2台锅炉(一用一备),替代厂区现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其中,**一台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一台备用24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2台锅炉(一用一备),替代厂区现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其中,**一台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炉、**一台备用18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 |
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备用燃气导热油炉供热量由2400万大卡改为1800万大卡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一台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一台备用24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燃烧介质分别为煤粉和天然气,利用配套的烟气余热锅炉、烟气空气预热器、余热蒸汽系统、燃气系统、高低位油槽及导热油加注系统、蒸汽发生器系统、电器及仪表系统等,利用部分烟气处理设施,并新增SNCR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台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炉、**一台备用18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炉,燃烧介质分别为煤粉和燃料气,利用配套的烟气余热锅炉、烟气空气预热器、余热蒸汽系统、燃气系统、高低位油槽及导热油加注系统、蒸汽发生器系统、电器及仪表系统等,利用部分烟气处理设施,并新增SNCR装置。 |
备用燃气导热油炉供热量由2400万大卡改为1800万大卡;备用燃气锅炉燃烧介质由天然气改为燃料气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a.燃煤锅炉燃烧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的烟气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燃煤锅炉烟气经一根45m烟囱排放,其中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燃煤锅炉标准限值(SO250mg/m3、NOx100mg/m3、烟尘1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 b.燃煤粉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检修时,使用燃气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依托厂区原有1根高45m排气筒排放,燃气蒸汽锅炉废气中SO2、NOx和烟尘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标准限值(SO250mg/m3、NOx100mg/m3、烟尘10mg/m3); c.厂界无组织氨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制(氨1.5mg/m3),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4、采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导热油、废催化剂、飞灰、炉渣、脱硫石膏、废布袋、废过滤膜。废导热油、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锅炉除尘产生的飞灰暂存于灰库,集中外售;锅炉产生的滤渣暂存于渣场,集中外售;废除尘布袋、废过滤膜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由厂家回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燃煤锅炉燃烧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的烟气处理工艺处理,处理后燃煤锅炉烟气经一根45m烟囱排放,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重点控制区”燃煤锅炉标准限值; 项目燃煤粉导热油炉检修时,使用燃气导热油炉,依托厂区原有1根高45m排气筒排放,燃气蒸汽锅炉废气中SO2、NOx和烟尘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氨的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制,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不新增职工,无生活污水产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软化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部分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剩余****处理站,经“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部分中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部分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导热油、废催化剂、飞灰、炉渣、脱硫石膏、废布袋、废过滤膜。废导热油、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处置;锅炉除尘产生的飞灰暂存于灰库,集中外售;锅炉产生的滤渣暂存于渣场,集中外售;废除尘布袋、废过滤膜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由厂家回收。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和备用24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投入运行前,厂区原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必须完成拆除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原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已完成拆除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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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6.29 | 49512.98 | 0 | 52541.866 | 0 | 49517.404 | -3028.886 | / |
13.874 | 1.04 | 33.883 | 9.45 | 0 | 5.464 | -8.41 | / |
60.228 | 11.29 | 70.846 | 23.63 | 0 | 47.888 | -12.34 | / |
6.034 | 1.91 | 6.378 | 2.36 | 0 | 5.584 | -0.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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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 |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 | 已进行验收监测 | |
2 | 备用燃气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 | 低氮燃烧器 | 已进行验收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各噪声设备安装隔声、减振、软连接、 必要时机泵发动机增设隔声罩 | 已进行验收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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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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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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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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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3000万大卡燃煤粉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和备用2400万大卡燃气导热油蒸汽两用锅炉投入运行前,厂区原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必须完成拆除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厂区原有2台16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已完成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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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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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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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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