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5日12时58分许,******公司承建的新****学院扩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2万元。事故发生后,****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8月16日,****政府成立了**市恰****学院扩建项目“6﹒2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8月16日,****办公室组织市应急局、**局、住建局、总工会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评估组深入事故企业,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解,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卢**(死者)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电动吊篮,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合格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 市住建局胡*,女、党员、****监督站监督员、任职时间:2023年2月1日任现职。违法违规事实:
(1)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申请工程复工,****住建局收到工程复工报告报审表后,于5月27日同意复工。在此期间,****住建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开(复)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该项目加强复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对该项目复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流于形式。
(2)2023年市住建局对该项目开展的三次执法检查中,针对现场临时用电等18条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6月25日,****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对该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了现场工人卢**和卢**同一天入场(6月16日),三级安全教育试卷同一答案,判定对错不相同;未开展应急演练等安全隐患18条。作为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发项目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未对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吊篮等方面进行检查,存在失察失管。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市住建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已对胡*进行提醒谈话,相关资料已提交事故调查组备案。
2. ****学院张**,男、党员、发展规划处处长,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等工作,任职时间:2022年8月1日。违法违规事实:****学院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仅通过口头或微信方式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未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到闭环管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已对张**进行了提醒谈话,资料已提交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1. ******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 杨**,******公司法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其给予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上年收入12万元整,按照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处罚),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 刘**,项目经理,****学院扩建项目(二标段)工程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局对其给予处以2.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128元,按照平均工资两倍的百分之二十五处罚),由阿****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 尚**,专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其给予2.2元的行政处罚(上年年收入87743.47元,按照上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处罚),由阿****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 **地区科正****公司:2023年5月30—6月23日,监理在安全巡视中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编号20、21、22、23、24),对吊篮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施工单位未整改的情况下,未书面向行业监管单位反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由阿****建设局给予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对现场监理申**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 阿****建设局****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了行业监管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加大了全市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频次,通过联合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方案与作业规程执行到位,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完成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组织企业认真开展了培训学习以及实地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完成隐患闭环确保生产安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企业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该企业已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二是强化了施工现场的管理,吸取了事故教训,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加强了对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加强了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从本质上提升了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到隐患闭环整改,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四是强化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充实并按时开展了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了风险分级管控。
四、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一)主要问题。据评估组现场调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不规范,员工的安全****中学时记录不准确,不符合实际情况,培训记录签到表只有一份,培训试卷没有评分标准,对隐患的记录描述不准确,整改回执单存在未签字等情况。现场检查发现一名高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带,楼层临边防护部分缺失,现场灭火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隐患。
(二)工作建议。事故企业要始终坚持生命至上,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牢,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举一反三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提高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增强现场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使作业人员及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建设,提高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能力。事故调查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成员单位要根据具体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在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时,能够提出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通过现场检查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议,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涉及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市恰****学院扩建项目“6﹒25” 高处
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代章)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