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项目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0603MADW295W91
法定代表人:刘夫建(身份证号:340********7033610)
电话:187****1551
住址:**市**区相东街道淮海中路15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校区8号宿舍楼一楼东大房间以西11号房屋,面积约 30 平方米, 建筑 结构 混合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出租标的用途:洗鞋店
2、租赁房屋的现状: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三 年,自 2024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8月 17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租金总额 2.4 万元,平均每年租金为 0.8 万元,租金分3期支付,第一期支付第1年租金总额,第二期支付第2年租金总额,第三期支付第3年租金总额,第一期房屋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房屋租金于第一期租金到期前10日支付,第三期房屋租金于第二期租金到期前10日支付。
2、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0.5 万元(大写:伍仟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乙方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 7 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予以结清。因乙方未及时付清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搬离有关设施设备,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甲方按现状移交房屋,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如有留存物品则视为遗弃物。
第五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在乙方使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适用状态由乙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但房屋主体结构非乙方原因损坏的维修除外,如因房屋渗漏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合同终止时,乙方无权将装修及不可移动设备自行拆除、转让或转租,所有权归甲方,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发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违法使用房屋以及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火、防盗等负全责。
8、乙方在合同期内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所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如相关部门给予房产装修、装潢补偿,补偿金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在校园内的一切经营行为未服从甲方管理的;
2、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历天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从事本合同禁止性经营项目的;
4、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5、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或经营的;
6、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7、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8、因未能处理好相邻关系、商品价格及服务定价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9、乙方经营商品价格及服务定价,不符合国家物价管理规定,高于同类水平市场的价格、未经允许擅自涨价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60 日历天通知乙方,并将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退还乙方。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2、租赁期内和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超过部分。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违约滞纳金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历天通知甲方,并按剩余租赁期计算出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7、乙方未按照第四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期日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需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2、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4、租赁期内,水、电等费用按表计量,初次计量表由甲方购买安装,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全额缴至指定部门。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7、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乙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电子邮箱均为甲方送达有关通知的方式,甲方按照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乙方。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书面告知并经甲方签收。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壹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叁份,乙方执 贰 份,****中心 壹 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刘夫建( ****(个体工商户) )
单 位 地 址: 地 址 :
法人(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4年 8月 17日 2024年 8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