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苏0681工伤催〔2024〕2号
**海****公司:
你单位职工季陆平(身份证号码320********2155214)于2021年12月2日六时许在前往**市润**材料产业园一标段上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55省道与**市**镇人民路交叉路口与陶锦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受伤,****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现季陆平向我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先行支付126471.58元,因此我处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我处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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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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