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8-26
****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11号
根据南**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据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坐落于琴城****小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征收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3〕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该宗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南**虹意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补征。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琴城****小组,本宗土地的四至界线:东靠金街,南靠府前路,西靠金街,北靠存量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5.3亩(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琴城****小组。
五、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
1.征地补偿标准按68.7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按7.2元/㎡计算。
六、地面附着物补偿
(一)附属房屋、水井、墙等征收补偿
甲鱼塘20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属设施),隔热屋100元/㎡,其他60元/㎡,村庄公用水井366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1200元/座,水泥晒场78元/㎡,石墙(磅)72元/㎡,砖围墙118元/㎡,坟墓1000元/穴,沼气池980元/座,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套,网络、有线电视420元/户,空调、热水器拆装费240元/台,室内暗线安装补偿(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1800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 (含)— 100 ㎡之间,按人民 币 1200 元/户的标准补偿、房屋面积在 50 ㎡以下,按人民币 720 元/户的标准补偿)。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过于破旧、没有使用价值及闲置的房屋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经认定后,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或不予补助。
****养殖场等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核算可聘请有资质单位(非本县)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核算部门盖章确认),并依据核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丰府发〔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9日。
九、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配合。
十一、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二、本公告中未尽事项,由县有****人民政府审批后另行执行。
十三、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涉黑涉恶的行为,请拨打电话: 0794-****779。
附件:
1.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2.拟征地红线图1份
特此公告
****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1
构筑物、 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结构 项目 | 层高(檐口高度) | 屋面材料 | 维护材料 | 补偿价格(元) |
砖混 | 2.2 米(含)以上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780 |
水泥砖 | 720 | |||
1.8m(含) -2.2m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660 | |
水泥砖 | 600 | |||
1.0m(含) -1.8m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480 | |
水泥砖 | 460 | |||
1.0m 以下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240 | |
水泥砖 | 220 | |||
砖木 | 2.2 米(含)以上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650 |
水泥砖 | 550 | |||
木板 | 55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680 | ||
水泥砖 | 600 | |||
木板 | 60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550 | ||
水泥砖 | 500 | |||
木板 | 500 | |||
1.8m(含) -2.2m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500 | |
水泥砖 | 450 | |||
木板 | 45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550 | ||
水泥砖 | 500 |
木板 | 50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420 | ||
水泥砖 | 400 | |||
木板 | 400 | |||
1.0m(含) -1.8m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240 | |
水泥砖 | 220 | |||
木板 | 22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300 | ||
水泥砖 | 280 | |||
木板 | 28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220 | ||
水泥砖 | 200 | |||
木板 | 200 | |||
1.0m 以下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100 | |
水泥砖 | 100 | |||
木板 | 10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150 | ||
水泥砖 | 150 | |||
木板 | 15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100 | ||
水泥砖 | 100 | |||
木板 | 100 | |||
土木 | 2.2 米含以上 | 普通瓦 | 泥砖 | 450 |
铁皮(或** 瓦、树脂瓦) | 泥砖 | 400 | ||
1.8(含) -2.2 米 | 普通瓦 | 泥砖 | 300 | |
铁皮(或** 瓦、树脂瓦) | 泥砖 | 250 | ||
1.8 米以下 | 普通瓦 | 泥砖 | 250 | |
铁皮(或** 瓦、树脂瓦) | 泥砖 | 220 |
钢架结构 | 彩钢板 | 380 | ||
钢棚及简易结构 | 无围护 | 100 | ||
家庭水井或压水井 | 1200 元/座 | |||
水泥晒场 | 78 元/㎡ | |||
石墙(磅) | 72 元/㎡ | |||
砖围墙 | 118 元/㎡ | |||
网络、有线电视 | 420 元/户 | |||
空调、热水器拆装费 | 240 元/台 | |||
甲鱼塘 | 20 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 属设施) | |||
甲鱼苗池 | 18 元/㎡(含搬迁及相关附属设 施) | |||
隔热屋 | 100 元/㎡ | |||
其他 | 60 元/㎡ | |||
村庄公用水井 | 3660 元/口 | |||
坟墓 | 1000 元/穴 | |||
沼气池 | 980 元/座 | |||
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 | 3000 元/套 | |||
养鸡场、养猪场、****养殖场、鱼 塘养殖、人工林、苗圃、砖瓦窑、泥炉窑、沙场 等 | 经认定为合法的,按市场评估价 进行补偿 | |||
室内暗线安装补偿 | 房屋面积在 100 ㎡ (含)以上,按人民币 1800 元/户的标准补偿。 | |||
房屋面积在 50 ㎡ (含)— 100 ㎡之间,按人民 币 1200 元/户的标准补偿。 | ||||
房屋面积在 50 ㎡以下,按人民币 720 元/户的标 准补偿。 | ||||
备注:1 、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内外粉刷、水电齐全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2 、单面粉 刷则按补偿标准的 80%予以补偿; 内外均未粉刷的按补偿标准的 60%予以补偿。 3、 无水有电或有水无电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扣除人民币 50 元/㎡;水电均无的扣除人 民币 100 元/㎡。最低补偿价格为人民币 9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