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2023-97地块位于****文泰路东侧,桑和**北两侧。地块占地面积6839.43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20°33′18.45″,N30°35′5.76″。地块**史桥小区,南至史桥小区,西至文泰路,北至史桥小区。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规划文件,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明确用地类型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根据现场踏勘,目前地块内为种植少量蔬菜和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历史上为农田。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本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政府****办事处于2024年6月委****研究院****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受托后我单位根据调查技术规范,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了解到,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现种植少量蔬菜和堆放建筑垃圾。地块内无工业企业生产历史,不存在疑似污染源;地块不涉及家庭作坊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害有毒物质的贮存或输送;本地块历史上未涉及外来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填埋等情况,未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相关用地历史资料齐全,基本能够排除污染的可能性。根据现场踏勘及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地块内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痕迹,表层土壤快速检测指标均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附录1和第十四条,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可以不进行采样检测,以污染识别为主。我单位根据调查技术规范于2024年7月15日编制完成了《****2023-9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结:
****2023-97地块位于****文泰路东侧,桑和**北两侧。地块占地面积6839.43平方米。地块**史桥小区,南至史桥小区,西至文泰路,北至史桥小区。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规划文件,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通过对本地块的历史变迁及现状情况调查了解,并根据浙环发〔2021〕21 号文结合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得知,****2023-97地块不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不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地块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户住宅、农田、道路和河流,周边地块对本地块基本无影响。
地块土壤检测项目共计9项,砷、铬、锌、镉、铜、铅、汞、镍、VOCs(PID)。
通过样品检测得出结论:****2023-97地块的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比较,均无异常,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综上所述,****2023-97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可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开发利用。
建议
(1)在**城镇住宅用地时,应实施封闭式管理,避免场地外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严防污染物质违规倾倒入本地块,不得暂存固体废弃物。加强环境监管及保护,防止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2)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没有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潜在关注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质量满足按照现行第一类用地的规划进行开发的要求,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建议今后地块开发建设活动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若开挖等活动中发现化学品异味、污染物质填埋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做好防护,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不确定分析
(1)此次现场踏勘过程中未发现明显的污染迹象仅表示在本次调查中设定的工作内容,获得的资料数据,工作时间、现场等以及调查原则范围内所得出的调查结果。
(2)根据对本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区域用地历史的追溯和资料搜集及现场调查,获知该地块未出现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无污染痕迹残留,并不能体现本次调查结束后该地块上发生的行为所导致任何现场状况及地块环境状况的改变。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25.1-2019)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分析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遇到的限制条件和欠缺的信息,及对调查工作和结果的影响。本调查基于目前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导则展开,是基于现有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人员访谈成立的,如果后续地块环境状况发生变化,当前调查满足不了要求,可以重新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