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交通施工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现决定在**省公共**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用户信息库(以下简称交通平台)中试采集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业绩信息,并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我省境内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机电工程、交安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业绩信息。
二、录入及核备流程
(一)2024年7月31日前交工的项目,分包人按照《**省公共**电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子系统投标用户信息采集规则》(赣交建管字〔2017〕42号,以下简称《细则》),将分包信息录入至交通平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范围的页面扫描件;
2.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扫描件;
3.分包合同备案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项目分包审批手续)、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结算协议(须与分包内容一致)等扫描件。
(二)2024年8月1日后的交工项目,分包人须在分包工程建设期内,将分包信息录入至交通平台,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范围的页面扫描件;
2.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扫描件;
3.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的施工方案。
(三)分包人提交的以下分包信息不予认可:
1.《公路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内容;
2.违法分包行为;
3.劳务**业绩;
4.提交日期距交工日期超过5年的;
5.2024年8月1日后的交工项目,分包合同经发包人同意之日起60日内未在交通平台录入的。
(四)分包人在建业绩变更为已建业绩的,需在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核备,应当一次性向核备单位提出申请,再次申请逾期补录的,不予受理。
(五)发包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分包业绩进行初核,省交通****保障中心负责最终核备。
三、其他工作事项
(一)落实发包人现场监管责任。发包人对总包单位开展日常履约检查,宜延伸对分包人开展履约检查,并重点检查现场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及分包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强化行政监督检查。省交通****保障中心应将施工分包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分包的合法性。
(三)承包人不得与分包人串通虚构分包业绩,一经发现,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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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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