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运维管养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河运维管养项目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关于**河运维管养项目在招标公告期间,我司收到供应商的《关于**河运维管养项目的质疑函》,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有关事项提出质疑。关于招标文件中评分内容的质疑已转采购人答复,经采购人授权并确认,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具体内容及答复
1、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评标信息“有效业绩”中“3.****政府部门委托的水务工程(河道类、水库(大坝、山塘)类、公园类)督查管理类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包括汛前、汛后检查、运行管理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等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涵盖即可,文字描述可以不完全一致),业绩合同甲方验收合格(或履约评价合格或以上),每提供1项得20分,本项最高得40分。”
事实和依据:本项目为河道管养项目,招标文件应考察投标人在管养方面的经验与能力。然而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务工程督查管理类业绩,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将“有效业绩”中第3项删除。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答复:
本评分项是供应商同类业绩经验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为项目择优选择,不是资格条款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可能性。**河作为**核心区域开放式亲水型河流,存在“河道巡查范围长”“区域人流密集”“管养水务及公园设施多”“下河游玩市民多”等特性,项目工作内容包括:全年汛前汛后检查、水务设施运行巡查、河道应急突发事情处置,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巡查等工作内容,此评分点出于对项目巡查工作整体安全性考虑考察投标人具备水务类或公园类督查管理经验,要求供应商具有该类工作内容业绩,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以帮助采购人从过往履历对供应商的能力和水平作出判断,能为本项目提供更优质服务,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故相关请求不采纳。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具体内容及答复
1、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2:评标信息“资质、资格证书、奖励”中“1.投标人具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认证证书得10分,最高得30分。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注:以上证书认证需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需同时包含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花卉布置、清洁服务及安保管理,范围涵盖即可,文字描述可以不完全一致),否则不符合要求。”
事实和依据:本项目为河道管养项目,该条款中所述的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花卉布置、清洁服务及安保管理均属于河道管养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因此投标人具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包含河道管养的也应符合要求。
相关请求:将“资质、资格证书、奖励”中第1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认证证书得10分,最高得30分。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注:以上证书认证需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需包含河道管养或同时包含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花卉布置、清洁服务及安保管理,范围涵盖即可,文字描述可以不完全一致),否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答复:
采纳。现对此处进行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认证证书得10分,最高得30分。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注:以上证书认证需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需包含河道管养或同时包含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花卉布置、清洁服务及安保管理,范围涵盖即可,文字描述可以不完全一致),否则不符合要求。”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具体内容及答复
1、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3:评标信息“投标人获奖情况”中“1.投标人2020年1月1****政府(部门)颁发的水利类或园林类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1)获得国家级水利类或园林类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得60分,本小项最高得60分;(2)获得省级水利类或园林类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得30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3)获得地市级水利类或园林类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以上3项不累加计分,只需提供一项最高等级获奖,只计最高分,本项最高得60分。2.投标人的发明的水利或园林或检测或测量类型方面发明****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奖的,得40分,本项最高得40分。以上1、2项累加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事实和依据: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类或园林类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水利或园林或检测或测量类型方面发明****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奖,是以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将“投标人获奖情况”删除。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答复:
水利类或园林类是指与本项目水利项目类型相关的水利或园林,并非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水利管理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并无特指“园林”一专业。本项目中水利类指综合类别,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482-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属于E-土木工程建筑业,在本采购项目中认可为符合评分要求的水利类。同理园林类指综合类别,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489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属于E-土木工程建筑业,0143-花卉种植属于01-农业,052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属于02-林业,在本采购项目中均认可为符合评分要求的园林类。检测或测量类并非专业,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测量指按照某种规律,用数据来描述观察到的现象,即对事物作出量化描述。本评分要求为择优条款,非资格条款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排他性。综上,水利或园林或检测或测量类非特指某行业,不存在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
关于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河作为**核心区域河流,是全市首个污水零直排示范片区,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示范点,人流密集,管养要求高,为鼓励企业的创新发展,更好的提升本项目服务品质,设置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是对供应商技术实力和创新成果的认可、对供应商具备同等高质量服务能力以服务于本项目的择优选择。另外,****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 号)第六条中允许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故设置中国专利奖,属于合法、合规、合理的设置范围,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评分设置是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基于项目对技术先进性和创新能力的实际需求设置,符合实际情况,故相关请求不采纳。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具体内容及答复
1、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4:评标信息“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中“1.投标人具有InSAR技术或GNSS技术已公开发布且有效的倾斜监测方法类型方面的发明专利证书,每项得20分,本项最高得40分。2.投标人承担过水利类相关规范SL编制(或参编)工作的每项得10分,本项最高得40分。3.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园林或花卉类相关发明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4.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与河流、水体或水质类相关发明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
事实和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五、项目技术要求”可知,本项目监测相关工作内容包括水质监测、暗涵监测和堤防监测等。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具有InSAR技术或GNSS技术的倾斜监测方法类型方面的发明专利证书,有定制的嫌疑,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均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利类型,投标人具有实用新型专利应该同样符合要求。(3)第2项条款旨在考察投标人编制(或参编)水利类相关规范的经验,而条款中的“SL”为水利行业标准,是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将“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监测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得20分,本项最高得40分。2.投标人承担过水利类相关规范或编制(或参编)工作的每项得10分,本项最高得40分。3.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园林或花卉类相关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4.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与河流、水体或水质类相关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并将该条款“(二)证明文件”中第1项修改为“1.第1、3、4****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人为投标人名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答复:
(1)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堤防监测、箱涵监测、清淤测量以及桥梁结构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监测专业性较强,如出现堤防箱涵塌陷,桥梁安全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将严重影响到河道行洪、防汛安全、水务设施的维护、人居环境以及周边游玩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InSAR技术或GNSS技术供对沉降观测或实测困难的有着高效的且稳定的技术应用,目前InSAR技术或GNSS技术在我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发展时间,属于监测检测领域较为成熟应用,同时也与本项目工作内容需求较为契合,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求,并不存在有定制的嫌疑、不存在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存在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关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回复:发明专利技术属于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实际应用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外观应用专利。本项目检测监测是考察投标人创新、设计核心内容相关技术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非考察技术或产品外观样式,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直接有本质区别,非等同关系。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又涵盖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仅限于有形物品,对于创造性上的要求,发明专利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创新性及技术价值,其创新性、技术价值和市场应用前景比实用新型专利更为广泛和深远,本条款中对发明专利的考量,是对相应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一种认可和激励,也是基于本项目更高质量服务要求的择优选择,更好服务于本项目,因此仅考察发明专利技术。
(3)**河管养以及沿河的泵、闸、阀以及河道调度工作等大部分内容都与水利行业息息相关,“SL”为水利类规范编制由国家水利部发布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以及专业性,为此基于河道管养的专业性以及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能力择优考虑。水利类规范属于河道管养项目所对应的水利范围,符合项目需求特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考察规范有助于选优选择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较成熟、技术服务质量和可靠性较高的供应商,此处考察并为业绩范畴,证明文件要求为“第2项提供规范关键页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因此,要求提供规范关键页证明材料并非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且水利类相关规范SL编制(或参编)的单位不为少数,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上述评分要求不存在有定制的嫌疑,评分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故相关请求不采纳。
(五)关于质疑事项5的具体内容及答复
1、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5:评标信息“拟派本项目的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中“二、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1.技术负责人(1人)25分(1)技术负责人具备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专业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资质的,得10分;中级职称,得5分;(2)技术负责人具备风景园林类或园林类或园艺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得5分;本科学历的,得2.5分(3****管理部门颁发的初级或以上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得5分;(4)具备中国林学会颁发的“自然教育师”证书的,得5分。2.安全管理人员(1人)5分(1)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类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得5分;初级职称,得2.5分……4.专业技术人员2(1人):15分(1)具备园林类或园艺类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或园艺类),得5分(2)具备高级(或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或高级(或以上)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以及二级或以上技师证书(职业名称:绿化工或园林绿化工),得5分(3****管理部门颁发的初级或以上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得5分;5.专业技术人员3(1人)15分(1)具备园林或园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或园艺类),得5分(2)具备高级(或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或高级(或以上)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得5分(3****协会)颁发的“一级花境师”或“一级花境营造师”职业技能证书的,得5分……”
事实和依据:(1)根据《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可知,应急救援员的职业定义为“从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受灾人员和公私财产救助,组织自救、互救及救援善后工作的人员。”招标文件中“河道巡查要求”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于巡查人员的工作。而技术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2均属于项目管理岗位的成员,因此设置应急救援员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根据中国林学会发布的《自然教育师规范》可知,自然教育师为“具有自然专业知识储备和解说、教育技巧,能运用科学的方法,组织策划、制订或实施自然教育活动课程,在自然教育过程中组织引导或教授参与者以达到自然教育目的的专业人员。”本项目工作内容中并无与自然教育相关的内容,因此该条款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3)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可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因此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样符合该条款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4)****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可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绿化工和园林绿化工均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另外****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执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故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均应视为符合要求。此外,部分单位或组织未对证书进行等级划分,但是都能代表持证人具有相关工作能力,因此建议删除评分条款中关于证书等级的限制。
相关请求:将“拟派本项目的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中“二、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第1、2、4、5项修改为“1.技术负责人(1人)25分(1)技术负责人具备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专业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资质的,得15分;中级职称,得10分;(2)技术负责人具备风景园林类或园林类或园艺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的,得10分;本科学历的,得5分。2.安全管理人员(1人)5分(1)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类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得5分;初级职称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得2.5分……4.专业技术人员2(1人):15分(1)具备园林类或园艺类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或园艺类),得5分(2)具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或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以及绿化工或园林绿化工证书,得10分;5.专业技术人员3(1人)15分(1)具备园林或园艺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园林类或风景园林类或园艺类),得5分(2)具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或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得5分(3****协会)颁发的“一级花境师”或“一级花境营造师”职业技能证书的,得5分……”。并删除“(二)证明文件”中第5、6项“5.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联网查询”(http://zscx.****.cn/)的查询截图。技师证书(工种名称:绿化工或园林绿化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或有害生物防制员须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联网查询”(http://zscx.****.cn/)的查询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答复:
本评分项是供应商拟投入团队人员的综合能力全面考察,为项目择优选择,不是资格条款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可能性。本项目管养工作“内容多”“种类全”“范围广”“专业高”等特点,涉及的专业包含水利、园林、结构、安全、环境、监测、生物治理等多个领域,为此项目项目团队专业设置属于根据项目自身特点要求设置,专业设置与本项目实际应用相关。
(1)关于应急救援员的回复: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河道巡查要求”中包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非单纯地将应急处置内容全部归结为巡查人员的专属职责,而是对整个项目团队能力的一种全面要求。应急与救援是全民普及的一项能力,本项目为水域及周边区域综合管养,应急及安全重中之重,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具有应急救援能力是项目安全保障的措施之一。在河道运维项目中,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同样需要参与到应急处置工作中,具备应急救援员证书,保障团队管理人员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运用专业知识有效应对,减少损失,降低安全问题的发生。且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的核心管理成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技术背景和项目管理能力,还需对项目的所有环节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控,包括应急响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管理人员往往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协调各方**,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执行。因此,要求具备应急救援员证书,是出于对其综合应急指挥能力的考量,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需求。因此,应急救援员证书与项目需求特点相关,不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
(2)关于自然教育师的回复:管养维护涉及到绿化管养、水质提升、河岸湿地养护等专业性、综合性强的业务范围,同时**河常年人流量较大,也是全市首个污水零直排示范片区,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示范点,同时也是水文化水生态科普和宣传重要场所,不定期接待各类自然教育活动和考察参观团队,需要相关技术人员为绿化管养、水质提升、河岸湿地生态方面做推广宣传。自然教育师课程要求涉及植物、生态保护、植物类活动、各类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教育活动等,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自然教育相关的技能知识,以便为此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设置该“自然教育师”证书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不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
(3)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回复:****财政局关于印发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深财购〔2023〕43号)87.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例如:①将准入类职业资格设为评审因素;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因此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可作为评审因素。
(4)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绿化工和园林绿化工的回复:1).依据《****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规定第四条约定“四、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政府部门已颁发的证书仍然有效,证书并非退出目录后不存在,同样可以适用投入于本项目中。
2).依据(人社厅发〔2020〕80号)第五条: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认真总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已说明等级认定,颁发等级证书。
3).依据《****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第一条: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二条: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第三条: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备案要求的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网址:http://pjjg.****.cn/)查询,杜绝用人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随意颁发的证书。符合备案要求的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需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联网查询”(http://zscx.****.cn/)中查询,故要求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有害生物防制员、绿化工和园林绿化工证书查询截图是证书正规性、规范性的证明。
综上所述,结合本项目特点和需要,拟派本项目的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评分设置符合项目实际,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相关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主管部****财政局)投诉。
(六)其他事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通知与原招标文件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2.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侨香三道弘****基地大楼
联系人:梁工
联系方式:0755-****24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福****社区凯丰路28号富国工业区厂房1栋5层502号
联系方式:0755-****3731 / 173****35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工
电 话:0755-****3731
邮 箱:****@gdhhs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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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