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景芳公园地下车库等5个地下车库附属17块广告灯箱设施3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258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14 |
转让底价 | 400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7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景芳公园地下车库等5个地下车库附属17块广告灯箱设施3年使用权 计量单位:块 所在地:位于景芳公园、濮家花园、潮鸣广场、大学苑及环北地下车库 数量:17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期限为3年,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3年;无免租期。 2、首年租金为人民币40000元/年。 3、履约保证金:按首年2个月租金计收。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租金,仅是受让方履行《**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规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4、支付方式:租金由受让方按每半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后续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至合同期满,由受让方按照《**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广告灯箱规格、面积、数量及位置具体详见下表,实际数量及位置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灯箱规格以现场展示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6、本次交易的广告灯箱目前闲置。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上**景昙路170号2-3层 | 注册资本 | 叁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迎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843979G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92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景芳公园地下车库等5个地下车库附属17块广告灯箱设施3年使用权 | ||
转让底价 | 40000元/年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并在《**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广告设施移交后,****市委办【2009】4号《关于加强**市公共设施附属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城资【2004】14号《关于授****公司承办有关经营业务的通知》、杭城发【2005】122号《关于授权******公司承办有关经营业务的通知》复印件作为权属资料,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转让方予以配合,转****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受让方因上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的,放弃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受让方受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委托,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5)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须依法依约使用灯箱设施(包括发布广告)。如受让方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由此引起的侵权或其他补偿、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责任的由受让方负责。若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6)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的管理、维护等职责,产生的维修管理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通道灯箱及配套设施的完好、清洁、美观及****城管局等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维修等整改工作。 (7)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负责承担广告设施产生的电费。 (8)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受让方经营需要,可提出灯箱改造申请,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施工,设施改造时间、费用和相关审批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改造后,灯箱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灯箱设施所有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无需另行支付受让方改造费或其他补偿。后续租赁期内,若遇灯箱拆除的,按《**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9)本项目的成交款由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金为9%,发票开具内容为租金,受让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 (10)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转让方提供的《**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4、标的的交接: (1)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租赁期限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方将交易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即视为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完毕。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如下:转让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标的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法人,具有良好信誉。【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字样;良好信誉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不在转让方的信誉不良好**名单中,须提供转让方出具的确认函。】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郎经理 | 联系电话 | 159****700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市区5处地下车库附属17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