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拍卖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设置情况。**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范围内原已设有采矿权,现扩大**范围重新出让。原**范围为:面积0.311km2、开采标高+240.2m~+100m,现设定出让**范围为:面积0.6684km2、开采标高+286.27m~+100m。
(二)地理位置。**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位于**市**南西190°方向直距约33km处,小**镇290°方向直距约5km处,行政区划属**区小**镇管辖。**中心地理坐标(2000国家坐标):东经109°06′13″,北纬23°25′53″,面积0.6684Km2。**有简易道路直接与省道S308相通,由省道与国道G322和泉南高速G72相接;湘桂铁路、泉南高速G72均位于**东部,至泉南高速G72高速入口直距约3.5km,由高速可直接通往**、**、**、**等市区;位于**北部直距约27km的西**流红水河由西往东穿越**市区,千吨级船舶可直航珠三角地区,处于西江经济带城市圈内,交通便利。
(三)详查工作情况。经估算,**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范围内累计查明**量10677.5万吨,其中控制**量6691.3万吨,推断**量3986.2万吨;动用**量1264.9万吨,均升级为探明**量;保有**量8803.0万吨,其中控制**量4876.0万吨,推断**量3927.0万吨,控制**量占**总量的55.39%,分别为可作为黑色冶金熔剂用灰岩**量7545.6万吨,其中控制**量4059.2万吨,推断**量3486.4万吨,可作为建筑石料用**岩**量1257.4万吨,其中控制**量816.8万吨,推断**量440.6万吨。安全边坡压占**量609.6万吨(均为黑色冶金熔剂用),其中控制**量59.2万吨,推断**量550.4万吨。
已设矿权范围(原采矿权)内累计查明**量3701.6万吨,其中控制**量1264.9万吨,推断**量2436.7万吨;动用**量1264.9万吨,均升级为探明**量;查明保有**量1886.3万吨,均为推断**量;其中可作为黑色冶金熔剂用灰岩**量1883.2万吨,可作为建筑石料用**岩**量3.1万吨。安全边坡压占**量550.4万吨(为黑色冶金熔剂用),均为推断**量。说明:已设矿权范围(原采矿权)内采用等高线法估算保有**量,与**估算方法及参数一致。
扩大范围内累计查明**量6975.9万吨,其中控制**量5426.3万吨,推断**量1549.6万吨。保有**量6916.7万吨,其中控制**量5367.1万吨,推断**量1549.6万吨,分别为可作为黑色冶金熔剂用灰岩**量5662.4万吨,其中控制**量4550.3万吨,推断**量1112.1万吨,可作为建筑石料用**岩**量1254.3万吨,其中控制**量816.8万吨,推断**量437.5万吨。安全边坡压占**量59.2万吨(为黑色冶金熔剂用)均为控制**量。
矿山设计回采率为95%,矿山扣除预留安全平台边坡压占**量后,设计可采黑色冶金熔剂用石灰岩矿控制+推断**量7168.3万吨,设计可采综合利用建筑石料用**岩控制+推断**量1194.5万吨。
(四)新增**量。本次出让新增可采**量6964.51万吨,其中:新增可采熔剂用灰岩**量5770.01万吨,新增可采综合利用建筑石料用**岩**量1194.5万吨。
(五)本次拍卖出让采矿权具体信息。
1.出让矿种:主矿种为熔剂用石灰岩、副矿种为建筑石料用**岩;
2.出让**量:熔剂用石灰岩可采**量5770.01万吨;建筑石料用**岩可采**量1194.5万吨;
3.生产规模:800万吨/年;
4.**面积:0.6684平方公里;
5.开采标高:自+286.27米至+100米止;
6.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7.采矿权发证年限:12年(含年基建期1.5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该采矿权属于扩大**范围重新出让的情形,出让计划于2023年12月14******厅批复;
8.**范围由以下31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如下: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
(一)出让方式。
**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净采矿权,编号为****号通过网上拍卖方式出让。本次网上公开拍卖出让不设底价,以网上报价最高者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拍卖成交。
(二)采矿权拍卖起始价。
**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净采矿权编号为****号,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贰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146,254,700.00)。
(三)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不参与拍卖竞价)。
**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采矿权为净采矿权出让,拟出让**扩大范围及影响范围内,涉及需租赁的537.695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已初步认定。土(林)地征(租)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由**区征地办进行核算,该项目采取以租赁形式开展补偿工作,涉及所需土地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伍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整(¥13,851,268.00),最终以实际丈量登记确认的数据核算实施补偿为准。涉及上述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次日起7个工作****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四)原采矿权人资产(不参与拍卖竞价)。
本采矿权为原矿山扩大**范围重新出让,原有矿山资产为原采矿权剩余已出让未采出**储量为1398.34万吨,经资质单位评估,采矿权价值平均估值为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陆万贰仟玖佰元整(¥54,562,900.00元),具体见《******公司**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金土矿权评字〔2024〕第0311号)。竞得人如不是原采矿权人,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拍卖成交后15日内按资产清单,将资产移交给新竞得人,新竞得人在收到移交的资产后,15日内按资产评估值一次性全额支付补偿款给原采矿权人,原采矿权人在收到上述资产评估值的全额款项后15日内退场,资产补偿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规定执行。竞买人在竞买******局借阅矿山资产评估报告或向原采矿权人了解**内资产的具体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相关的风险与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同时,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确认并接受上述的资产评估值,竞买人不得再对该款项提出异议。
(五)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拍卖竞价)。
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元整(¥1,146,900.00),其中:
1.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经费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肆仟玖佰元整(¥1,074,900.00),列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2.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经费为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局指定的账户。
(六)用地、用林手续办理告知。
1.****政府已负责对拟出让**扩大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537.695亩土地完成权属认定,无纠纷,并已与相关利益人初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完全达到“净矿”用地标准。****政府承诺在采矿权出让成交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交付工作。
2.矿山开采用地需要提前完成林地指标调整和公益林调整,逐年根据矿山采矿生产需要解决用地、用林指标,由**区协助竞得人优先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竞得人不能违法违规用地、用林。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银行担保。
1.竞买资格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公司、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2)竞买申请人须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行贿人及受贿人等不良行为记录及征信(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
(3)凡是在我市有过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或者不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采矿权人或竞得人,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拍卖的竞买活动。
2.保函(或缴纳保证金)。
****银行出具的保函,或直接缴纳保证金的应通过**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系统(**)“权益类保证金”模块线上办理方式参与竞拍。具体如下:
(1)原采矿权人******公司参加竞买该采矿权的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叁万陆仟叁佰柒拾叁元整(¥36,936,373.00)(含起始价****54700元的15%+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1268元+前期工作费用****900元),保函受******局。保函有效期限为2024年11月30日。
(2)非原采矿权人参加竞买该宗采矿权的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玖仟壹佰肆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叁元整(¥91,499,273.00)(含起始价****54700元的15%+土地租用、地面附着物补偿等费用****1268元+原采矿权人资产****2900元+前期工作费用****900元),保函受******局。保函有效期限为2024年11月30日。
(八)竞买人报价。
竞买人竞买本次拍卖出让采矿权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高于当日拍卖起始价10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整数倍。
(九)成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含交易服务费、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及办理采矿许可应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人另行按相关要求缴纳。
三、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拍卖公告时间
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至2024年9月18日下午16时30分。
(二)提交竞买申请时间
2024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2024年9月18日下午16时30分。
(三)拍卖时间
2024年9月19日11时00分。
(四)延时竞价询问时间
2024年9月19日11时00分—11时04分,共计4分钟(竞买申请人须在拍卖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四、报名方式
(一)意向竞买人登录**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http://ggzy.****.cn/lbggzy/)进行用户注册。
(二)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数字证书(CA)交叉互认平台(http://ggzy.****.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了解数字证书(CA)办理流程,办理CA数字证书。
(三)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完善业务类型注册。
(四)意向竞买人持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系统进行报名 。
五、报名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
****银行保函或者保证金(彩色扫描件)。直接缴纳保证金的应通过**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系统(**)“权益类保证金”模块线上办理。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公司章程(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四)在“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和失信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及征信(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五)竞买人报价
**市**区小**镇**山石灰岩矿采矿权编号P(2024)3号采矿权竞买人竞买本次拍卖出让采矿权的,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高于当日拍卖起始价100万元或者100万元的整数倍。
六、竞得人义务
(一)根据《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为分期缴纳,共分7期,首期征收比例为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税务部******局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约定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为6年,每年度一期,第二期至第六期每期征收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第七期征收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每期具体缴款时间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确定。
竞得人须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已缴保函或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竞得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机关移交的矿山前期工作中有关方案和报告书(表),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五)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政府进行山场租赁、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协议主体变更等工作,完善相关协议的签订手续。
(六)竞得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必须按评审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及《广******厅 **壮族****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碳酸钙矿山开采及修复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9号)的要求进行矿山开发利用及修复,合理综合利用矿产**;按照《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要****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排废;按照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并按《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进行矿山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以及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账户并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预存土地复垦费。
(八)为助推乡村**建设,竞得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按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10%筹集资金,用于乡村**建设工作,****政府统筹,具体实施方案由竞得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矿山所在地乡镇,制定专项投入助推乡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政府同意后实施。
(九)竞得人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绿色矿山,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开始生产满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及验收工作。未按期通过绿色矿山创建验收的,出让方即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恢复开采。
(十)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按《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处理。
(十一)竞得人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自然**、林业、生态、应急和水利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林业、生态、应急、水利及采矿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如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二)因国家高等级公路、铁路等项目建设需要及安全、环保、公共利益、政策调整等需占用采矿权范围的,采矿权人须无条件配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注销手续,且须按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
七、对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交易异议的处理方式
参加本次采矿权拍卖交易活动的竞买人对本次采矿权拍卖交易活动如有异议,须在本次拍卖报价截止时间两小时前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并经采矿权出让******局)和承办方(****)确认后方可受理,其他方式提出的异议均不受理。
八、公共**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竞买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存在的失信行为,经营异常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三)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四)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在矿业权拍卖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不按时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市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活动。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拍卖出让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国自然**部(http://www.****.cn/ )、****政府网站(http://www.****.cn/)、******局网站(http://lb.****.cn/)、**公共**交易平台(**●**)(http://ggzy.****.cn/lbggzy)发布。
十、联系方式
出让单位:******局
联 系 人:华女士
电话:0772-****889
拍卖单位:****
联 系 人:韦先生
电话:0772-****505
地址:**市红水河大道331号
****中心三楼交易二科C03室)
十一、******局及我中心对本方案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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